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0號
原 告 曹易峸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忠宇、葉櫻惠、
黃壽強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3 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伍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萬零伍佰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詹志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