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30號
SLDV,104,補,130,20150203,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0號
原   告 曹易峸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忠宇葉櫻惠
黃壽強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3 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伍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萬零伍佰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