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
債 務 人 陳瑜姍即陳淑雲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 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 ,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
附表:
⒈債務人若有民國103年度扣繳憑單,悉數提出。⒉自102 年2 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於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證券 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封面及 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⒊自102 年2 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 者皆須提出),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 三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 ﹙例如: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 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 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⒌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 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⒍提出債務人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並 說明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⒎提出所居住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說明所居住房屋坪數,所有 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 證明,及102 、103 年度全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 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以上支出各細項須分別列明,不得 以總筆費用方式陳報。
⒏提出應受扶養人朱屏蓁、朱睿閎、朱張碧蓮101 、102 年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應受扶養人有 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兒少補助、育兒津貼、老 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及金額若干。 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 原因。
⒐提出應受扶養人朱張碧蓮之家族系統表及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 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扶養費用, 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
⒑提出每月支出生活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家用雜支費4, 000 元、交通費1,700 元﹙提供住家與工作地點之地址及二者 間之距離及使用之交通工具﹚之證明文件。
⒒請提出債務人配偶101 、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及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103年薪資證明文件。
⒓債務人自陳聲請前每月收入薪資共計2 萬3,000 元,而支出每 月亦為2 萬3,000 元,請說明更生之履行可能性?⒔提出與金融機構協商後毀諾時之薪資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