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0號
債 務 人 林建二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 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 ,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
附表:
⒈債務人若有民國103年度扣繳憑單,悉數提出。⒉自101 年12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於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證券 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封面及 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⒊自101 年12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 者皆須提出),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 三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 ﹙例如: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 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 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⒌債務人應提出全部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 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 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⒍提出債務人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並 說明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⒎提出每月支出交通費新臺幣﹙下同﹚750 元﹙提供住家與工作 地點之地址及二者間之距離,說明何以須台北桃園來回之必要 性﹚、管理費1,040 元之證明文件。
⒏請提出債務人配偶林劉久子101 、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所得資 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⒐債務人自陳聲請前兩年收入共計15萬1,899 元,而前兩年支出 每月達21萬960 元,明顯不符,有隱匿財產之虞,請確實說明 所得來源、數額,並附上證明文件。
⒑提出債務人與最大金融機構協商毀諾時之薪資、收入等證明文 件。
⒒提出名下財產﹙彰化縣○○鄉○段000 號﹚之不動產登記謄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