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21號
SLDV,104,司拍,21,2015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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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 理 人 楊彥勳 
相 對 人 陳林綉鶯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 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97年6 月11日,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案外人即債務人陳永錚對伊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 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 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7 年6 月1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 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97年6 月11日登記在案。嗣案外人 即債務人陳永錚邀同相對人為保證人於97年6 月11日向聲請 人借用500 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 明於借據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相對人 自103 年10月12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 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 記謄本、房屋貸款約定書影本等件為證。
三、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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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