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6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 理 人 廖怡馨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因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城市發展育樂股份有限
公司、張伯鴻、潘振華間支付命令事件,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 由
一、債權人於民國104 年1 月26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 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伍佰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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