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638號
SLDV,104,司促,1638,2015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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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 理 人 廖怡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城市發展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振華
法定代理人 杜恒誼
法定代理人 陳安兒
法定代理人 邵棟綱
法定代理人 藍明鑑
法定代理人 張伯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伯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仟壹佰伍拾肆萬元,及
  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七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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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城市發展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