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 理 人 廖怡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城市發展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振華
法定代理人 杜恒誼
法定代理人 陳安兒
法定代理人 邵棟綱
法定代理人 藍明鑑
法定代理人 張伯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伯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仟壹佰伍拾肆萬元,及
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七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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