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25號
上 訴 人 賴聰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招治、潘晏瑩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陸萬零玖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