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號
原 告 楊建安
訴訟代理人 楊錦豐
林良財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游香瑩律師
被 告 鑫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上海
被 告 張志煌即天地電業工程商行
訴訟代理人 陳德峰律師
複 代理 人 唐福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4 月17日下午5 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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