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47號
SLDV,103,訴,147,201502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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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7號
原   告 林世盛 
訴訟代理人 劉添錫律師
被   告 蔡添進 
      陳端雄 
      陳寶玉 
      陳張彩 
      陳進益 
      葉陳秀英
      陳國明 
      陳國讚 
      陳進宗 
      陳秀淑 
      吳秀英 
      蔡陳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31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陳瑞雄」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陳端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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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