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7號
原 告 林世盛
訴訟代理人 劉添錫律師
被 告 蔡添進
陳端雄
陳寶玉
陳張彩
陳進益
葉陳秀英
陳國明
陳國讚
陳進宗
陳秀淑
吳秀英
蔡陳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31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陳瑞雄」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陳端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