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3年度,42號
SLDV,103,法,42,20150216,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法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張幸村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新北市拱北殿組織及捐助章
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新北市拱北殿組織及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新北市拱北殿之董事長, 茲因該法人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 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及適應目前的運作管理,乃 於民國103 年10月25日經第4 屆第2 次董監事聯席會議決議 修正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章程 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至有關財團 法人設立宗旨之變更、增訂業務範圍及財團目的事業之變更 ,均屬財團目的之變更,並無涉及財團之組織及管理方法之 事項;而財團目的之變更,屬財團設立時應登記之事項,其 變更,乃財團主管機關之許可事項,財團於取得主管機關之 許可後,得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 變更登記,非屬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聲請法院民事庭為章 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之事項。
三、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6 條、第8 條、第9 條、第10條 、第12條、第13條、第17條所示部分:經核,相對人,前於 88年1 月16日經臺北縣政府設立許可,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 88年2 月12日設立登記,並於102 年12月10日變更登記在案 (登記簿第20冊第35頁第408 號),有聲請人提出本院102 證他字第407 號法人登記書影本附卷可稽。又相對人於103 年10月25日經第4 屆第2 次董監事聯席會決議修正組織及捐 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等情,亦有聲請人所提出會議記錄、法人 登記證書、原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後捐助暨組織章程、修 訂對照表等卷足憑。核其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6 條、



第8 條、第9 條、第10條、第12條、第13條、第17條所示變 更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 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變更章程,尚無不合,自應准 許。
四、至如附表「修改後條文」欄第5 條第⑻款所示規定部分,查 ,上開修正後之條文係為增訂法人任務,即增訂相對人業務 範圍,屬財團目的之變更,核與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 「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均無涉。是依上開說明,該部分屬 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是以,此部分聲請,於法尚有未 合,不應准許。另上開修正增訂之第5 條第⑻款條文,經本 院函詢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民政局表示意見,其表示相對人 為宗教團體法人,殯葬事務非屬宗教業務,應依殯葬條例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將其增訂於法人章程之任務項目,似不妥 適,此有新北市政府民政局函附卷可稽,併此敘明。五、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附表:
┌────┬──────────┬────┬──────────┐
│原條次 │原章程條文 │修正條次│修 正後條文 │
│ │ │ │ │
├────┼──────────┼────┼──────────┤
│第四條 │本法人任務如左: │第五條 │本法人任務如: │
│ │(一)關於奉祀主神辦│ │(一)關於奉祀主神辦│
│ │ 理宗教祭典事項│ │ 理宗教祭典事項│
│ │ 。 │ │ 。 │
│ │(二)關於宣揚道教信│ │(二)關於宣揚道教信│
│ │ 仰真理與傳教佈│ │ 仰真理與傳教佈│
│ │ 道事項。 │ │ 道事項。 │
│ │(三)關於確保本法人│ │(三)關於確保本法人│
│ │ 財產之維護管理│ │ 財產之維護管理│
│ │ 及改善環境事項│ │ 及改善環境事項│
│ │ 。 │ │ 。 │
│ │(四)關於興辦社會公│ │(四)關於興辦社會 │
│ │ 益慈善救濟福利│ │ 公益慈善救濟福│




│ │ 及貧困施醫扶助│ │ 利及貧困施醫扶│
│ │ 事項。 │ │ 助事項。 │
│ │(五)興辦地方教育、│ │(五)興辦地方教育、│
│ │ 拔擢信眾子弟、│ │ 拔擢信眾子弟、│
│ │ 獎勵進修事項。│ │ 獎勵進修事項。│
│ │(六)興辦信眾和睦合│ │(六)興辦信眾和睦合│
│ │ 作,增進感情精│ │ 作,增進感情精│
│ │ 神團結。 │ │ 神團結。 │
│ │(七)塑造週圍森林景│ │(七)塑造週圍森林景│
│ │ 觀、美麗環境,│ │ 觀、美麗環境,│
│ │ 提供信眾休閒活│ │ 提供信眾休閒活│
│ │ 動,增進國民健│ │ 動,增進國民健│
│ │ 康。 │ │ 康。 │
│ │ │ │(八)嚴肅管理功德堂│
│ │ │ │ 及會源塔,每年│
│ │ │ │ 定期公開舉行功│
│ │ │ │ 德堂神主及會源│
│ │ │ │ 塔生靈春秋祭典│
│ │ │ │ 及中元法會。以│
│ │ │ │ 期在環境保護及│
│ │ │ │ 少子化的社會趨│
│ │ │ │ 勢下,落實踐行│
│ │ │ │ 第三條所定本法│
│ │ │ │ 人宗旨。 │
├────┼──────────┼────┼──────────┤
│第五條 │本法人設董事21人、監│第六條 │本法人設董事21人、監│
│ │事5 人,除第1 屆由信│ │事5 人,除第1 屆由信│
│ │徒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 │徒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
│ │選舉外,自落選人得票│ │選舉外,自落選人得票│
│ │數高低名次錄取候補董│ │數高低名次錄取候補董│
│ │事3 人、候補監事1 人│ │事3 人、候補監事1 人│
│ │,以備董監事出缺時,│ │,以備董監事出缺時,│
│ │補足至原任之任期屆滿│ │補足至原任之任期屆滿│
│ │為止。第二屆起,設董│ │為止。第二屆起,設董│
│ │事15人、監事5 人,為│ │事15人、監事5 人,為│
│ │董、監事產生方式,並│ │董、監事產生方式,並│
│ │求新陳代謝作用,由原│ │求新陳代謝作用,由原│
│ │任董、監事提名信徒中│ │任董、監事提名信徒中│
│ │或地方熱心貢獻本法人│ │或地方熱心貢獻本法人│
│ │發展人士中提名候選董│ │發展人士中提名候選董│




│ │事21人、候選監事7 人│ │事21人、候選監事7 人│
│ │以上參加,以無記名連│ │以上參加,以無記名連│
│ │記法選舉,當選名額以│ │記法選舉,當選名額以│
│ │前記人數為限,並自落│ │前記人數為限,並自落│
│ │選人得票數高低名次錄│ │選人得票數高低名次錄│
│ │取候補董事3 人、候補│ │取候補董事3 人、候補│
│ │監事1 人,以備董、監│ │監事1 人,以備董、監│
│ │事出缺時,補足名額至│ │事出缺時,補足名額至│
│ │任期屆滿為止。 │ │任期屆滿為止。 │
│ │ │ │第五屆起,本法人設董│
│ │ │ │事17人、監事5 人,候│
│ │ │ │補董事6 人、候補監事│
│ │ │ │2 人。除選舉前以書面│
│ │ │ │聲明放棄參選資格者外│
│ │ │ │,本屆董監事及聘任顧│
│ │ │ │問為次屆董監候選人。│
│ │ │ │由常務董監事會參酌候│
│ │ │ │選人意願,區分提名候│
│ │ │ │選董事23人、候選監事│
│ │ │ │7 人以上參加選舉。 │
│ │ │ │董、監事選舉,由現任│
│ │ │ │董、監事採無記名連記│
│ │ │ │法公開投票辦理。當選│
│ │ │ │名額以前記人數為限,│
│ │ │ │落選候選人依得票數高│
│ │ │ │低錄取為前記人數之候│
│ │ │ │補董事、候補監事。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八條 │本法人董事或監事任期│第八條 │本法人董事、監事任期│
│ │為四年,在任期中如有│ │四年。 │
│ │出缺,依序由候補董、│ │除董事長連選得連任1 │
│ │監事遞補,超過半數時│ │次外,餘得連選連任。│
│ │,應予補選至任期屆滿│ │董、監事任期中如有出│
│ │為限,得連選連任。 │ │缺,由候補董、監事依│
│ │ │ │序遞補。遞補後如缺額│
│ │ │ │仍超過半數時,辦理補│




│ │ │ │選。補選候選人為本殿│
│ │ │ │現任顧問,補選提名及│
│ │ │ │選舉辦法,依第六條規│
│ │ │ │定辦理。遞補及補選董│
│ │ │ │、監事任期,以補足原│
│ │ │ │董、監事任期屆滿日為│
│ │ │ │止。 │
│ │ │ │ │
│ │ │ │ │
│ │ │ │ │
├────┼──────────┼────┼──────────┤
│第九條 │本法人董事長對外代表│第九條 │本法人董事長對外代表│
│ │本法人,對內負責指揮│ │本法人,對內負責指揮│
│ │監督,其職權如左: │ │監督,其職權如左: │
│ │(一)召集本法人董事│ │(一)召集本法人董事│
│ │ 會及常務董事會│ │ 會、常務董事會│
│ │ 事項。 │ │ 事項。 │
│ │(二)執行董事會之決│ │(二)執行董事會之決│
│ │ 議事項。 │ │ 議事項。 │
│ │(三)綜理日常會務事│ │(三)綜理日常會務事│
│ │ 項。 │ │ 項。 │
│ │ │ │董事長請假時,由副董│
│ │ │ │事長代行其職務。董事│
│ │ │ │長及副董事長均請假時│
│ │ │ │,常務董事互推1人代 │
│ │ │ │行其職務。 │
│ │ │ │董事長出缺且所餘任期│
│ │ │ │未逾三分之一時,由副│
│ │ │ │董事長代行其職權至任│
│ │ │ │期屆滿。 │
│ │ │ │ │
├────┼──────────┼────┼──────────┤
│第十條 │本法人常務董事會職權│第十條 │本法人常務董事會職權│
│ │如左: │ │如左: │
│ │(一)選舉董事長。 │ │(一)選舉董事長及副│
│ │(二)協助董事長處理│ │ 董事長。 │
│ │ 日常事務。若董│ │(二)協助董事長處理│
│ │ 事長請假時,互│ │ 日常事務。 │
│ │ 推1 人代理職務│ │(三)其他有關常務會│
│ │ 。 │ │ 事項。 │




│ │(三)其他有關常務會│ │ │
│ │ 事項。 │ │ │
│ │ │ │ │
├────┼──────────┼────┼──────────┤
│第十二條│本法人監事會之職權如│第十二條│本法人監事會之職權如│
│ │左: │ │左: │
│ │(一)監察董事會執行│ │(一)監察董事會執行│
│ │ 日常法人事項。│ │ 日常法人事項。│
│ │(二)監察董事會管理│ │(二)監察董事會管理│
│ │ 財產或財務狀態│ │ 財產或財務狀態│
│ │ 事項。 │ │ 事項。 │
│ │(三)監察董事會經費│ │(三)監察董事會經費│
│ │ 收支帳款及會計│ │ 收支帳款及會計│
│ │ 憑證事項。 │ │ 憑證事項。 │
│ │ │ │常務監事請假或出缺且│
│ │ │ │所餘任期未逾三分之一│
│ │ │ │時,由監事會互推1 人│
│ │ │ │代行其職權。 │
├────┼──────────┼────┼──────────┤
│第十三條│本法人得聘請德高望重│第十三條│本法人得聘請德高望重│
│ │或熱心公益士紳1 人為│ │或熱心公益士紳若干人│
│ │名譽董事長,及顧問若│ │為名譽董事長及顧問名│
│ │干人,由董事長提名經│ │譽董事長由董事長提名│
│ │董事會決議通過後聘任│ │經董事會通過後聘任。│
│ │之。 │ │顧問由董、監事推薦經│
│ │ │ │常務董事會通過後聘任│
│ │ │ │。 │
│ │ │ │ │
├────┼──────────┼────┼──────────┤
│第十七條│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每│第十七條│董事會每六個月、常務│
│ │六個月由董事長召開會│ │董事會每一個月,由董│
│ │議1次,監事每3個月由│ │事長召開會議1次。監 │
│ │常務監事召開會議1次 │ │事會每3 個月由常務監│
│ │,並得舉行聯席會,由│ │事召開會議1 次,並得│
│ │董事長召開之。 │ │舉行聯席會,由董事長│
│ │ │ │召開之。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