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智字第8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威宇創意整合工作室
法定代理人 熊威
訴訟代理人 謝進益律師
複代理人 謝友仁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尚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謙如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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