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3年度,508號
SLDV,103,司聲,508,2015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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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508號
聲 請 人 Ozical Technology Pty Ltd
法定代理人 賀冬美 
相 對 人 金鋐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柒佰柒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金鋐電子有限公司( 聲請人誤載為全鋐電子 有限公司) 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492 號 及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上易字第287 號判決確定,其第一 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四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計算書:103年度司聲字第5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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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級│ 項 目 │ 金 額 (新 臺 幣) │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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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費用 │ 25,750元 │聲請人預納。 │
│ 一 ├─────────┼────────────┼────────┤
│ │證人旅費 │ 1,338元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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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裁判費用 │相對人預納並負擔,不予列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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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 計 │ 27,088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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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
│ 相對人應負擔部分:27,088×1/4=6,7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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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鋐電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