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3年度,366號
SLDV,103,司拍,366,2015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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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366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代 理 人 張秀如 
相 對 人 楊美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 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 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 條但書規定,其 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 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臺抗字第431 號判例參照)。又對 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 、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 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案外人即原設定義務人烏慶勇於民國102 年9 月30日,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 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 ,設定新臺幣(下同)1,716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 債權確定期日為132 年9 月29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 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102 年10月1 日登記在案。案外人即 原設定義務人烏慶勇於103 年7 月17日將上開不動產所有權 信託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經103年7月17日登記在案。嗣案外 人即原設定義務人烏慶勇於102年10月3日向聲請人共計借用 1,430 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 借據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案外人即原 設定義務人烏慶勇自103 年11月1 日即未繳納本息,案外人 即原設定義務人烏慶勇雖將前開設定抵押之不動產信託登記 予相對人,其上設定之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依上開約定 ,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 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影本等件為證。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 件抵押權所擔保之現存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 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



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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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