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司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林游梅
相 對 人 游元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方
上列當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04 年1 月8
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 抗告程序之規定。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 銷或變更原裁定,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聲請人未於期限內補正清算人就任後造具之資 產負債表、財產清冊及經股東查閱之證明文件,而於103 年 1 月8 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惟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已補正上開資料,故抗告人之抗告為有理由,爰依首 揭規定,由本院逕為撤銷原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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