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吳鯤陽
即附民被告
上列聲請人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103 年度附民續字第1 號
),聲請交付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34號刑事毀損等案件之筆錄影
本及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附民被告吳鯤陽因本件毀損等刑事 案件經偵查及審理程序迄今已近4 年,聲請人時難以記憶各 次庭訊內容,而聲請交付之聲請人、許純南、陳欣寧、李崑 定、洪恢泉等人之警詢筆錄、偵訊筆錄、第一審筆錄及法庭 錄音光碟,均與聲請人被訴事實相關,爰於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案件聲請交付上開刑事毀損等案件之卷內筆錄影本暨法庭 錄音光碟云云。
二、查聲請人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491 條規定,關於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當事人得請求 閱覽卷宗內文書之規定,在附帶民事訴訟並不在準用之範圍 ,其他又無特別規定,自不得請求閱覽刑事卷宗、交付卷內 筆錄影本及法庭錄音光碟,揆諸上揭說明,自難准許,應予 駁回。至聲請人亦為上開刑事案件之被告,於符合刑事訴訟 法第33條第2 項規定之情形,自得於刑事案件審判中請求付 與卷內筆錄之影本,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玉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