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解除禁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200號
SLDM,104,聲,200,2015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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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周金富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胡世斌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周金富係為向被告張富山借錢 ,而在不知情情況下被被告張富山、李後順叫去幫忙搬石頭 ,從出門到被害人家門口,都未被告知說過要去犯案,事發 之後,被告不曾拿到錢或好處。又被告於案發隔日就被逮捕 移送士林地檢署並羈押禁見,而被告張富山、李後順則是十 餘天後才在大溪被捕,他們應在被捕前已串供好了,被告自 始至終則口供一致,絕無謊言,且已自白認罪,懇請鈞院解 禁讓被告能夠與家人通信、面會等語。
二、本件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僅坦承預謀搬取雞血 石,及其後確實搬走雞血石3 顆暨取走被害人李清木交付之 現金新臺幣1 萬元等情,惟否認有何加重強盜犯行,然此部 分有被害人李清木高本惠子之證述、道路監視器翻拍照片 、共同被告張富山駕駛車輛車牌照片、扣案物照片、贓物認 領保管單等可稽,其涉犯刑法第330 條第1 項結夥三人侵入 住宅強盜罪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之罪,又有 通緝之前案紀錄,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其供述與共同 被告張富山、李後順等人均有出入,尚未經交互詰問,有勾 串共犯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2 、3 款 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自民國103 年12月23日起執 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查,被告所涉加重強盜等案件現仍於本院審理中,被告對於 檢察官所起訴加重強盜事實,仍以前詞置辯,是被告聲請意 旨所指業已自白犯罪云云,顯非可採。且被告與共同被告張 富山、李後順等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陳述仍互有出入,並 經檢察官聲請就被告三人分別改列證人進行交互詰問,是本 院認被告原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 。因此,被告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陳文欽
法 官 黎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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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