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張富山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林順益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張富山就重要事實即搬石頭部 分於偵查及準備程序中,均坦承不諱,僅對被害人有無以強 制暴力部分需與被害人對質而已,殊無再予羈押之原因與必 要。又年關將近,被告之母親將近80歲,最近又摔倒,導致 腿部骨折,被告急需探望,以盡孝道。為此爰提出聲請,懇 請鈞院鑒核,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僅坦承搬取3 顆雞血 石部分行為,惟否認有何加重強盜犯行,然此部分有被害人 李清木、高本惠子之證述、道路監視器翻拍照片、共同被告 張富山駕駛車輛車牌照片、扣案物照片、贓物認領保管單等 可稽,其涉犯刑法第330 條第1 項結夥三人侵入住宅強盜罪 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之罪,又有通緝之前案 紀錄,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其供述與共同被告周金富 、李後順等人均有出入,尚未經交互詰問,有勾串共犯之虞 ,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2 、3 款情形,非予 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自民國103 年12月23日起執行羈押並禁 止接見通信。
三、查,被告所涉加重強盜等案件現仍於本院審理中,被告對於 檢察官所起訴加重強盜事實,雖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預謀 竊取雞血石乙節,然仍否認有何對被害人施以強制力致使不 能抗拒而涉加重強盜犯行,且被告與共同被告周金富、李後 順之說詞仍有出入,檢察官並聲請就被告三人分別改列證人 進行交互詰問,是被告聲請意旨所指僅餘對被害人有無施以 強制力部分需與被害人對質云云,並非可採,本院認被告原 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又被告所指 需探望骨折之高齡母親等事項亦與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各款 規定情形不符,是被告所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 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陳文欽
法 官 黎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