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3年度,645號
SLDM,103,易,645,2015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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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64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偉智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緝字第56
2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邱偉智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邱偉智明知金融機構帳戶為個人信用之表徵,具有一身專屬 性質,在金融機構開立帳戶並無特殊條件限制,任何人均可 至不同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多數帳戶使用,並可預見將自己或 他人申請開立之銀行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依一般社會生活 經驗,有被犯罪集團利用作為詐欺取財轉帳匯款等犯罪工具 之可能,竟基於縱生此結果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他人詐欺 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1 年6 月7 日,陪同張靜榮( 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並執行完畢) 前往第一商業 銀行劍潭分行開立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 下稱第一銀行 帳戶) 及前往華南商業銀行大同分行開立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 下稱華南銀行帳戶) ,張靜榮開立取得上開兩個帳 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後,隨即交付邱偉智收受,兩人嗣 於同日下午2 時至3 時許,一同前往新北市新莊區某處,由 邱偉智將上開兩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予友人「張 凱奇」,「張凱奇」復於不詳時、地,將上開兩個帳戶之存 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予詐騙集團做為犯罪所得存提匯款之用 。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 ,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手法,向 盧逸樺、于庭婕、林承萓鄭子靖( 更名為季子崵) 、黃教 彥、楊采婕陳品志莊亞蓁胡婷雅楊雅媞、鄭景韓等 人詐騙,致盧逸樺等人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分別於如附表 所示之時間、地點、方式,轉帳匯入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如 附表所示張靜榮上揭帳戶內,旋遭該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嗣盧逸樺等人轉帳後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二、案經盧逸樺、于庭婕、鄭子靖莊亞蓁楊雅媞、鄭景韓訴 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邱偉智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且於準備



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 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 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 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 ,合先敘明。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104 年1 月19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 理時自白在卷( 本院卷第60頁背面、第62頁背面、第67頁背 面至68頁) ,核與張靜榮於102 年2 月4 日警詢(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3397號卷,下稱偵卷,第7 至15頁)、102 年4 月29日及10月11日偵查中檢察事務官詢 問(偵卷第243 至246 頁、第291 至293 頁) 、103 年9 月 4 日及10月2 日偵查中檢察事務官詢問(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檢察署103 年度偵緝字第562 號卷,下稱偵緝卷,第89至90 頁、第106 至107 頁)供述相符,並據被害人盧逸樺於102 年1 月11日警詢(偵卷第105 至107 頁)、于庭婕於102 年 1 月7 日警詢( 偵卷第185 至190 頁) 、林承萓於102 年1 月15日警詢(偵卷第152 至153 頁)、鄭子靖於102 年1 月 11日警詢(偵卷第34至37頁)、黃教彥於102 年1 月7 日警 詢(偵卷第49至49之1 頁)、楊采婕於102 年1 月9 日警詢 (偵卷第61至63頁)、陳品志於102 年1 月14日警詢(偵卷 第91至93頁)、莊亞蓁於102 年1 月7 日警詢(偵卷第74至 76頁)、胡婷雅於102 年1 月15日警詢(偵卷第170 至171 頁)、楊雅媞於102 年1 月7 日警詢(偵卷第137 至139 頁 )、鄭景韓於102 年1 月7 日警詢( 偵卷第20至21頁) 等指 述明確,復有第一商業銀行劍潭分行102 年1 月17日一劍潭 字第00009 號函附張靜榮第一銀行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歷 史交易明細乙份(偵卷第209 至218 頁)、華南商業銀行客 戶資料整合查詢及存戶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各乙份(偵卷第 219 至224 頁)、盧逸樺被騙匯款之臺灣土地銀行存摺封面 及交易明細乙紙(偵卷第109 至110 頁)及土地銀行自動櫃 員機交易明細乙紙(偵卷第111 頁)、于庭婕被騙匯款之中 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乙紙(偵卷第195 頁 )、林承萓被騙匯款之大眾銀行交易明細查詢影本乙紙(偵 卷第162 頁)、鄭子靖被騙匯款之玉山銀行埔墘分行存摺封 面及交易明細各乙份(偵卷第43至44頁)、黃教彥被騙匯款 之玉山網路銀行交易查詢明細乙紙(偵卷第53頁)、楊采婕 被騙匯款之中國信託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表乙紙(偵卷第69頁 )、陳品志被騙匯款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乙紙 (偵卷第97頁)、莊亞蓁被騙匯款之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交



易明細表乙紙(偵卷第82頁)、胡婷雅被騙匯款之台新銀行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乙紙(偵卷第179 頁)、楊雅媞 被騙匯款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乙紙(偵卷 第144 頁)、鄭景韓被騙匯款之星展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細表乙紙(偵卷第24頁)及郵局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乙份( 偵卷第24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足堪採信。
三、按金融帳戶為個人之理財工具,一般民眾皆可自由申請開設 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之限制,且得同時在不同金融機構 申請多數存款帳戶使用,又金融帳戶、提款卡僅為存提款之 用,本身要無何經濟價值,無法作為借款或徵信之目的使用 。另衡諸一般常情,金融帳戶、提款卡事關個人財產權益之 保障,其專有性甚高,除非本人或與本人親密關係者,難認 有何理由可自由流通使用,一般人均有妥為保管及防止他人 任意使用之認識,且該等專有物品如落入不明人士手中,而 未加以闡明正常用途,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犯罪有關之犯罪 工具,此為一般人依通常生活認知所易於體察之常識,而有 犯罪意圖者,非有正當理由,竟徵求他人提供帳戶之提款卡 、密碼,客觀上可預見其目的,係供為某筆資金之存入後再 行領出之用,且該筆資金之存入及提領過程係有意隱瞞其流 程及行為人身分曝光之用意,一般人本於一般認知能力均易 於瞭解(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1號判決意旨參照)。況 利用他人帳戶從事詐欺犯行,早為傳播媒體廣為報導,政府 機關及各金融機構亦不斷呼籲民眾應謹慎控管己有帳戶,且 勿出賣或交付個人帳戶,以免淪為詐騙者之幫助工具。被告 為一成年人,具有相當之智識程度與生活經驗,對此當認識 甚明,依其學歷及社會經歷,當可預見其將張靜榮上開帳戶 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張凱奇後,張凱奇可能交付予詐 騙集團使用,致使該帳戶可能被用來從事詐欺犯罪,作為詐 欺取財之人頭帳戶,以收取被害人匯入之款項,竟仍將該帳 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張凱奇張凱奇再交付予詐 騙集團,幫助他人既遂詐欺犯行並逃避查緝,被告雖無張凱 奇一定會將上開帳戶交付詐欺集團使用之確信,但其亦無法 排除張凱奇會將上開帳戶轉交予詐欺集團使用之可能性,被 告顯具有縱有人以上開金融帳戶實施詐欺犯罪,亦放任而不 違背其本意之幫助意思,堪認被告有幫助該詐欺集團成員利 用上開帳戶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甚明。綜上所述,本件 事證明確,被告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 科。
四、論罪科刑




㈠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第339 條 ,並自同年月20日生效施行。修正後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 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將罰金額度從修正前之3 萬元提 高至50萬元。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 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 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規定。
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臺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被告提供張靜榮上開第一銀行及華南銀行帳戶之存摺、 提款卡及密碼予張凱奇轉交詐欺集團使用,使附表所示被害 人因被詐騙而將款項匯入上開帳戶,僅為他人之詐欺取財犯 行提供助力,尚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係以自己實施詐欺取財 犯罪之意思,或與他人為詐欺取財犯罪之犯意聯絡,或有直 接參與詐欺取財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分擔等情事,是核被告所 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前第 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㈢被告一次同時提供張靜榮的第一銀行帳戶、華南銀行帳戶, 僅為一個幫助行為,卻分別幫助詐欺集團成員詐得如附表所 示11位被害人之財物,係一行為同時觸犯11個幫助詐欺取財 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僅論以一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㈣被告幫助他人犯罪,應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按正犯之 刑減輕之。
㈤爰審酌被告提供張靜榮之第一銀行及華南銀行帳戶之存摺、 提款卡及密碼予張凱奇轉交供詐欺集團使用,其行為影響社 會正常交易安全,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並使犯罪之 追查趨於複雜,助長詐欺犯罪風氣之猖獗,所為非是;惟考 量其並未因提供帳戶而實際獲利,且於本院坦承犯行,態度 良好;兼衡其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 所生危害、被害人遭詐騙金額共計新臺幣12萬419 元、未賠 償被害人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前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莊惠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楊秀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告訴人或│遭詐騙經過 │匯款或購買遊戲點│匯款金額 │
│ │被害人 │ │數之時、地及方式│(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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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盧逸樺 │於101年12月1│於102年1 月7日17│匯款 5,000│
│ │(提告) │5 日23時許,│時56分許,在臺北│元至張靜榮
│ │ │在臺北市中山│市中山區長春路15│第一銀行帳│
│ │ │區新生北路2 │6號臺灣土地銀行 │戶內 │
│ │ │段15巷8號4樓│長春分行內,以自│ │
│ │ │住處,登入奇│動櫃員機轉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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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刊登販售該款│ │ │
│ │ │手機之訊息,│ │ │
│ │ │致陷於錯誤而│ │ │
│ │ │下單購買並依│ │ │
│ │ │指示轉帳匯款│ │ │
│ │ │,匯款後迄未│ │ │
│ │ │收到商品。 │ │ │
├──┼────┼──────┼────────┼─────┤
│2 │于庭婕 │於102年1 月6│於102年1 月6日19│匯款1萬3,0│
│ │(提告) │日17時35分許│時28分許,在臺南│00元至張靜│




│ │ │,在不詳地點│市東區長榮路3 段│榮華南銀行│
│ │ │,接獲一名自│之統一超商內,以│帳戶內 │
│ │ │稱網路購物賣│自動櫃員機轉帳匯│ │
│ │ │家來電,稱其│款。 │ │
│ │ │先前網路購物│ │ │
│ │ │因誤簽為分期│ │ │
│ │ │付款,須至自│ │ │
│ │ │動櫃員機操作│ │ │
│ │ │,以解除設定│ │ │
│ │ │,致陷於錯誤│ │ │
│ │ │而依指示轉帳│ │ │
│ │ │匯款。 │ │ │
├──┼────┼──────┼────────┼─────┤
│3 │林承萓 │於102年1月 6│於102 年1月7日16│匯款5,000 │
│ │(未提告)│日22時5 分許│時47分許,在桃園│元至張靜榮
│ │ │,在桃園縣龜│縣龜山鄉文化一路│第一銀行帳│
│ │ │山鄉文化一路│259 號長庚大學蘊│戶內 │
│ │ │259 號長庚大│德樓12樓24寢內,│ │
│ │ │學蘊德樓12樓│,以網路銀行轉帳│ │
│ │ │24寢內,登入│匯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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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並依指示轉│ │ │
│ │ │帳匯款,匯款│ │ │
│ │ │後迄未收到商│ │ │
│ │ │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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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鄭子靖 │於102年1 月7│於102年1月7 日22│匯款1萬6,0│
│ │(提告) │日14時許,在│時21分許,在新北│00元至張靜│
│ │ │新北市中和區│市中和區永和路33│榮第一銀行│
│ │ │永和路333巷 │3巷9號5樓住處, │帳戶內 │




│ │ │9號5樓住處,│以網路銀行轉帳匯│ │
│ │ │登入雅虎奇摩│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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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轉帳匯款,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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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供之聯絡電話│ │ │
│ │ │即無法聯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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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黃教彥 │於102年1月 7│於102年1月7 日16│匯款4,100 │
│ │(未提告)│日16時許,在│時44分許,在新北│元至張靜榮
│ │ │不詳地點,登│市深坑區埔新街63│第一銀行帳│
│ │ │入雅虎奇摩購│號7樓住處,以網 │戶內 │
│ │ │物網站購買除│路銀行轉帳匯款。│ │
│ │ │濕機,適帳號│ │ │
│ │ │sappso之賣家│ │ │
│ │ │,在該網站刊│ │ │
│ │ │登販售國際牌│ │ │
│ │ │除濕機之訊息│ │ │
│ │ │,致陷於錯誤│ │ │
│ │ │下單購買並依│ │ │
│ │ │指示轉帳匯款│ │ │
│ │ │,匯款後該賣│ │ │
│ │ │家提供之聯絡│ │ │
│ │ │電話即無法聯│ │ │
│ │ │繫。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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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楊采婕 │於102年1月 7│於102年1月7 日17│匯款1萬5,0│
│ │(未提告)│日17時許,在│時許,在桃園縣楊│00元至張靜│
│ │ │桃園縣楊梅市│梅市福羚路232巷3│榮第一銀行│
│ │ │福羚路232 巷│5 弄33號住處,以│帳戶內 │
│ │ │35弄33號住處│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
│ │ │,登入雅虎奇│。 │ │




│ │ │摩購物網站購│ │ │
│ │ │買手機,適帳│ │ │
│ │ │號Z000000000│ │ │
│ │ │3 之賣家,在│ │ │
│ │ │該網站刊登販│ │ │
│ │ │售三星廠牌no│ │ │
│ │ │te2 手機之訊│ │ │
│ │ │息,致陷於錯│ │ │
│ │ │誤下單購買並│ │ │
│ │ │依指示轉帳匯│ │ │
│ │ │款,匯款後迄│ │ │
│ │ │未收到商品。│ │ │
├──┼────┼──────┼────────┼─────┤
│7 │陳品志 │於102年1月7 │於102年1月7 日17│匯款8,000 │
│ │(未提告)│日17時3 分許│時31分許,在臺中│至張靜榮第│
│ │ │前某時,在臺│市龍井區藝術街92│一銀行帳戶│
│ │ │中市龍井區藝│號全家便利商店內│內 │
│ │ │術北街176 巷│,以自動櫃員機轉│ │
│ │ │64號住處,登│帳匯款。 │ │
│ │ │入雅虎奇摩購│ │ │
│ │ │物網站購買手│ │ │
│ │ │機,適帳號Y1│ │ │
│ │ │000000000 之│ │ │
│ │ │賣家,在該網│ │ │
│ │ │站刊登販售手│ │ │
│ │ │機之訊息,致│ │ │
│ │ │陷於錯誤而以│ │ │
│ │ │MSN 與賣家聯│ │ │
│ │ │絡購買,並依│ │ │
│ │ │指示轉帳匯款│ │ │
│ │ │,匯款後迄未│ │ │
│ │ │收到商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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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莊亞蓁 │於102年1月 7│於102年1月7 日18│匯款1萬1,3│
│ │(提告) │日17時10分許│時8 分許,在臺北│21至張靜榮
│ │ │,在臺北市中│市中山區龍江路35│第一銀行帳│
│ │ │山區龍江路35│6巷76號新光銀行 │戶內 │
│ │ │6巷77號6樓住│內,以自動櫃員機│ │
│ │ │處,接獲自稱│轉帳匯款。 │ │
│ │ │網路購物賣家│ │ │




│ │ │帳來電,稱其│ │ │
│ │ │先前網路購物│ │ │
│ │ │因誤簽為分期│ │ │
│ │ │付款,須至自│ │ │
│ │ │動櫃員機操作│ │ │
│ │ │,以解除設定│ │ │
│ │ │,致陷於錯誤│ │ │
│ │ │而依指示轉帳│ │ │
│ │ │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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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胡婷雅 │於102年1月 7│於102年1月7 日17│匯款1萬5,0│
│ │(未提告)│日17時30分許│時45分許,在高雄│00元至張靜│
│ │ │,在高雄市楠│市楠梓區惠豐街16│榮第一銀行│
│ │ │梓區高楠公路│6 號全家便利商店│帳戶內 │
│ │ │1747巷60號1 │內,以自動櫃員機│ │
│ │ │樓住處,登入│轉帳匯款。 │ │
│ │ │奇集集購物網│ │ │
│ │ │站購買手機,│ │ │
│ │ │適帳號tyde22│ │ │
│ │ │1 之賣家刊登│ │ │
│ │ │販售手機之訊│ │ │
│ │ │息,致陷於錯│ │ │
│ │ │誤下單購買並│ │ │
│ │ │依指示轉帳匯│ │ │
│ │ │款,匯款後迄│ │ │
│ │ │未收到商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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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楊雅媞 │於102年1月7 │於102年1月7 日17│匯款3,000 │
│ │(提告) │日17時35分許│時35分許,在新北│元至張靜榮
│ │ │前某時,在新│市淡水區水源街 2│第一銀行帳│
│ │ │北市淡水區水│段76號統一超商內│戶內 │
│ │ │源街2段92巷5│,以自動櫃員機轉│ │
│ │ │弄12號住處,│帳匯款。 │ │
│ │ │登入露天拍賣│ │ │
│ │ │網站購買手機│ │ │
│ │ │,適帳號dfdg│ │ │
│ │ │33e 之賣家,│ │ │
│ │ │在該網站刊登│ │ │
│ │ │販售手機之訊│ │ │
│ │ │息,致陷於錯│ │ │




│ │ │誤而以MSN 與│ │ │
│ │ │賣家聯絡購買│ │ │
│ │ │,並依指示轉│ │ │
│ │ │帳匯款,匯款│ │ │
│ │ │後對方即不回│ │ │
│ │ │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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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鄭景韓 │於102年1月 7│於102年1月7 日18│匯款2萬4,9│
│ │(提告) │日18時許,在│時38分許,在臺北│98元至張靜│
│ │ │臺北市松山區│市松山區南京東路│榮第一銀行│
│ │ │吉祥路51號 5│5段180號星展銀行│帳戶內 │
│ │ │樓住處,接獲│內,以自動櫃員機│ │
│ │ │自稱網路購物│轉帳匯款。 │ │
│ │ │賣家來電,稱│ │ │
│ │ │其先前網路購│ │ │
│ │ │物付款方式,│ │ │
│ │ │誤設成分期付│ │ │
│ │ │款,須至自動│ │ │
│ │ │櫃員機操作取│ │ │
│ │ │消設定,致陷│ │ │
│ │ │於錯誤而依指│ │ │
│ │ │示轉帳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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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