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智易字,103年度,35號
SLDM,103,審智易,35,2015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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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智易字第3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俊頡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
字第4906、760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 3 款、第307 條之規定自明。
三、本件告訴人金德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朱馮吾告訴被告劉俊 頡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 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 條擅自以公開展示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依同法 第100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金德恩國際貿易 有限公司之告訴代理人林建德、告訴人朱馮吾具狀撤回告訴 ,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 紙在卷可稽。依照前開說明,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李宛玲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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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德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