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73號
KLDV,104,補,73,2015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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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被   告 林俊成
被   告 陳梓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415
元(即以原告於支付命令聲請狀所列之訴訟標的金額為依據),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2,26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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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