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被 告 林俊成
被 告 陳梓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415
元(即以原告於支付命令聲請狀所列之訴訟標的金額為依據),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2,26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