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04年度,113號
KLDV,104,基小,113,2015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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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基小字第113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林世浩
      湯宗翰
被   告 鄭鴻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七‧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一‧七九九、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三‧五九八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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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