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850號
KLDV,104,司促,1850,2015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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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85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周芸榛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陸仟零玖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拾萬貳仟零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03年11月25日起
  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於92年5月14
  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
  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
  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
  (一)本金債權:新臺幣(下同)302,084元。
  (二)利息計算:
   1.依契約書第3條及第7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
    年息百分之14.25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息百分之20計
    算利息。
   2.已計未收利息共4,010元。
  (三)延滯期間利息:自103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
    金302,084元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按契約第11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103年12月15日起,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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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