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九十年度再審字第一一一九號
再審議聲請人 甲○○
右再審議聲請人因違法失
主 文
再審議之聲請駁回。
事 實
甲、再審議聲請人甲○○係國防部採購局上校處長,於八十六年、八十七年間辦理陸 軍「TD6002L026P02E」防彈頭盔採購案時有違法失職情事,經監察 院提案彈劾移送本會審議。本會於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以八十八年度鑑字第八八 二一號議決,予以休職二年之懲戒處分。嗣聲請人不服,先後聲請再審議兩次,經 本會先後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以八十八年度再審字第 九七八號、八十九年度再審字第一○二九號議決,分別以無理由或不合法,駁回其 再審議之聲請各在案。茲聲請人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復聲請再審議,主張因發 現新證據,於三十日內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聲請再審議,聲請 將原議決關於聲請人休職二年之懲戒處分部分及上開第一、二次再審議議決撤銷。 其聲請意旨略以:
壹、事由:聲請人甲○○因發現新證據,於三十日內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三條第 一項第五款規定聲請再審議。
貳、聲明:請撤銷原議決甲○○休職二年之懲戒處分及二次再審議之議決。 參、理由:聲請人發現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議決: 監察院八十七年十二月七日八十七年度劾字第五十一號彈劾案之彈劾理由為: 「管制陸軍『TD6002L026P02E』防彈頭盔採購案陸軍補給署之 驗收作業,附合該署同意對廠商所交抗彈性能檢驗不合格之成品頭盔辦理複驗 ,未善盡職責指正該署依合約條款予以拒收,嚴重失職。」惟公務員懲戒委員 會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聲請狀均誤載為八十八年三月一日)八十八年度鑑 字第八八二一號議決書案由為:「辦理陸軍防彈頭盔採購案,對於抗彈性能檢 驗不合格之嚴重瑕疵貨品,未依合約條款予以退貨拒收,一再承合廠商辦理複 驗,玩弄法令,護航過關,侵害國軍權益,危及官兵生命安全,核有重大缺失 ,爰依法提彈劾案。」由上開文件顯示懲戒理由超出監察院彈劾事由,自作主 張,有損聲請人之權益,原議決有重大瑕疵可議之處(如附件一)。 前聯勤經理生產處陳德昌少將於監察院約談時所稱「對規格四之一備註3『若 抗彈性能要求不合格則拒收』,是絕對硬性要求,有排除複驗之效力」云云, 對照陳少將於監察院約談前之八十七年三月十九日所批示之公文,就抗彈性能 不合格,指示依國軍軍品採購作業規定辦理「複驗」,兩者相互矛盾,顯見陳 德昌少將於監察院所做說明純係卸責之詞,與事實完全不符。國防部經調查亦 認為陳德昌少將於監察院所做「若抗彈性能不合格則拒收,是絕對硬性之要求 ,有排除複驗之效力」之說明與事實不符,誤導監察院及貴會,貴會依據陳少 將不實之證詞作成之原議決,自屬重大瑕疵(如附件二)。 有關「若抗彈性能不合格則拒收,是否具排除複驗之效力」,行政院公共工程 委員會(專辦政府採購糾紛審議)及專辦受託辦理政府採購之中央信託局購料
處均就本案合約條款作出鑑定意見,認為本案合約之條款「若抗彈性能不合格 」者,複驗是允許的,如買方不同意複驗,反而構成買方違約(如附件三)。 本案規格內四-一之備註欄並非具有附加條款之效力,僅為四-一之說明資料 ,不能解釋成取代或牴觸任何契約要求條件,詳如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八十三年 九月印頒中國國家標準:計數值檢驗抽樣程序及抽樣表之CNS2779Z4 066⒈總則本標準係制定計數值檢驗之按批抽樣計畫及程序,不能解釋成取 代或牴觸任何契約之要求條件,諸如「接收」、「允收」、「可允收的」等字 眼,僅用於包含在本標準內對合約商交貨之抽樣計畫,並不意味買方同意接受 任何產品。買方允收性之決定,應載明於契約文件內,同理可證,「拒收」亦 僅用於本標準內對合約商之抽樣計畫,並不意味買方拒收任何產品;按買方拒 收之決定,應載明契約文件內;因此規格四-一備註3「若抗彈性能要求不合 格則拒收」乙語,乃不可取代或牴觸契約內要求條件六-㈠「複驗」之效力, 故本購案執行「複驗」是合約允許的、是合法的(如附件四)。 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第六十八頁第十三行至第十四 行所述「八十七年一月十四日被付懲戒人景慎逸簽報被付懲戒人徐昌智、甲○ ○同意陸軍後勤司令部補給署以原備份樣品辦理複驗」顯有引用錯誤,上開所 述之資料係為彈劾文附件㈡第六十四頁,本文件係承商(百益公司)在第一次 退貨重整交貨經檢測不合格後向陸軍補給署陳情要求派員參與複驗檢測之信函 ,經本局承辦人景慎逸上校簽呈「有關複驗部分由陸勤部補給署依合約規定辦 理;另有關承商要求參與檢測乙節,擬併八十七年一月十三日協議於呈核後辦 理」,經查上開文件對「複驗」之描述並無不適法之處,係依合約規定辦理, 請予鑑察(如附件五)。
本案抗彈性能檢測共四次,僅一次不合格,依比例原則判定合格,應屬可行( 如附件六)。
本案採購防彈頭盔二○、○○○頂經複驗合格,付款結案後已交陸軍使用,並 無侵害國軍權益、危及官兵生命安全之事實(如附件七)。 規格內四-一之備註2是敘述複驗之相關條款,備註3是敘述抗彈性能不合格 則拒收,以此可知備註2之複驗條款是優先於備註3之拒收條款(如附件八) 。
本契約清單要求條件五、六均有律定複驗之條文可供遵循,且本契約通用條款 明確律定文件適用優先順序:㈠決標紀錄㈡附加條款㈢清單、規格說明或藍圖 ㈣通用合約條款,故由上開條款可證明清單之規定是優先於規格(如附件九) 。
聲請人在議決前陳請到會說明被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以「違失事證,已臻明確, 被付懲戒人等請求到會陳述,已非必要」之詞駁回,本案審議期間因聲請人無 機會到會作充分陳述,無法當面表達及陳述事實,漠視聲請人在法律上之充分 陳述權,故原議決程序重大違法(如附件十)。 肆、檢附證物(均影本,在卷):
附件一:監察院八十七年十二月七日八十七年度劾字第五十一號彈劾案之彈劾理 由,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八十八年度鑑字第八八
二一號議決書之案由。
附件二:前聯勤陳德昌少將於八十七年三月十九日就抗彈性能不合格同意複驗之 批示公文。
附件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中央信託局對本案合約所律定複驗之函復意見 。
附件四: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八十三年九月印頒計數值檢驗抽樣程序及抽樣表CN S2779Z4066規格四-一之抽樣表及合約清單。 附件五: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議決書第六十八頁及監察院八 十七年十二月七日彈劾案附件㈡第六十四頁。
附件六:陸軍補給署來函及本案四次抗彈性能檢測報告。 附件七:本案核准之驗收結果報告表。
附件八:本案規格四-一抽樣表。
附件九:本案與複驗有關之規定及文件適用之優先順序。 附件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議決書第七十一頁。乙、聲請人為聲請再審議事件,補充說明:
為陸軍「防彈頭盔」懲戒案聲請到會說明。
壹、說明事項:
中華民國品質學會說明抽樣檢驗專業詞彙之意義。 軍、警防彈材料專業人士說明國內外「防護裝備」規範。 聯勤總部軍品鑑測處說明頭盔鑑測程序及鑑測結果認定。 國防部相關單位說明主管機關意見及對二次檢控調查經過。 行政院主管機關對本懲戒案涉及「採購合約執行」相關問題說明。 陸軍頭盔購案被付懲戒人到會說明。
貳、到會說明理由:
陸軍防彈頭盔懲戒案被付懲戒人等,於八十八年二月經鈞會八十八年度鑑字第 八八二一號議決一人撤職、十二人休職一年至三年之處分後,被付懲戒人等坦 然接受懲戒,匆匆已近二年,此期間數度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 五款、第六款規定提出再審議聲請,因事證不足等原由,陸續經鈞會議決駁回 再審議聲請在案。
聲請人等自八十九年六月起分別向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陳情,表述聲請人等 並非本頭盔案之合約訂定作業人員,亦非實際執行頭盔檢驗者,監察院未及查 察責任歸屬,倉促間議決彈劾,似有未盡符合基本人權之處。八十九年十一月 三十日聲請人等於監察院陳情時,蒙當日輪值委員接見,得以首度表達本頭盔 案有關抗彈性能檢驗相關規範之依據與判定結果,以及聲請人當時處理本案之 情境與原因,並於現場展示各國頭盔樣本、破壞性檢驗後之頭盔殘骸以及美軍 軍用及警用頭盔規格標準文件等物件。
本頭盔案遭受彈劾之主因在:「對於抗彈性能不合格之嚴重瑕疵貨品,未依合 約條款予以退貨拒收,承合廠商辦理複驗,核有重大違失。」其中關於頭盔抗 彈性能涉及之材料特性、抽樣機率、鑑測程序、檢驗標準、合約規格、履約驗 結等專業領域,經聲請人等多方訪察,尋找相關之法規依據及專業學術理論,
期能針對聲請人有關之過失得以充分說明,以獲得法律上的支持與認同。 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國內首次舉辦「防護裝備國際研討會」,邀集各學術機關 及政府相關單位一同研討防護材料及裝備發展現況及未來趨勢,席間聞名歐美 地區之美國懷特實驗室高階技術代表唐恩先生(MR.DONLDR.DUNN-H.P. WHITE LABORATORY,INC. )奉邀到會演講,並針對與會人員詢答專業問題時,曾表達 下述意見:
㈠軍事人員與警察人員使用之防護裝備,因使用的環境、時機及敵對情境的不 同而有所不同。主要不同在於防護裝備的重量與強度,軍用頭盔強調防護破 片功能,同時兼顧長時間穿戴的疲勞度;警用頭盔強調短時間格鬥時的暴衝 與近距離小口徑武器的射殺機率。
㈡依據懷特實驗室近十年來處理北大西洋公約組織國家及美國軍、警使用防護 裝備的檢驗結果顯示,歷年的頭盔檢驗僅有百分之五十三強的抽樣送驗成品 獲得初次檢驗合格,故美軍在軍規MIL-STD-662E中要求初驗不合格的頭盔, 須在嚴格的限制條件下實施一次複驗。
㈢美軍使用防護頭盔的兩大單位包括陸戰隊(含國際維和部隊)及陸軍,陸戰 隊官兵穿戴之頭盔因為考慮特種作戰的需要,已經在頭盔檢驗標準中加入九 公厘手槍的VP值測試;國際維和部隊自一九九八年起始比照陸戰隊的要 求,對防彈背心的抗彈性能檢驗亦加入九公厘手槍的VP值測試,主要是 因為維和部隊參與緝拿恐怖分子、毒梟及城市暴民的近距離作戰,惟陸軍一 般部隊官兵使用之防護頭盔測試,仍然只實施破片模擬彈的VP值檢驗。 ㈣臺灣陸軍使用的新型KEVLAR頭盔,其規格及標準均採用美陸軍MIL-ST D-662E 及MIL-STD-44099等準則,本準則自一九八四年起沿用迄今,其間雖 有數次規格修訂,但始終維持各規範的基本精神。 本頭盔案自八十八年三月懲戒執行迄今將近二年期間,聲請人等感受於背負家 庭、社會及軍中同僚的壓力逐日遞增。在家庭中得不到親友、子女的諒解及受 到鄰里鄉親的歧視;社會大眾知情者亦責以「頭盔檢驗放水,罔顧官兵頭部安 危」的罪名;軍人同袍更以頭盔施政計畫執行不力,影響新一代頭盔換裝期程 等,凡此均因本頭盔案懲戒而引起,經聲請人深自檢討全案陷入泥淖的主要原 因有以下數端:
㈠監察院葉耀鵬委員調查本案期間,聲請人等不知本身牽涉違規同意複驗等問 題,未曾主動或被動到院說明,經彈劾後亦未及時表達個人清白及依合約執 行公務的嚴謹態度。
㈡向鈞會提出申辯書前後,正值八十八年農曆春節,軍中瑣碎事務不斷,加上 葉耀鵬委員任期屆滿,聲請人等疏忽親往監察院面陳申辯理由及各項依據佐 證資料,致使葉委員在離職前夕仍執著核閱「不足採信」之意見。 ㈢多數受懲戒人在監察院調查期間未曾到院說明,向鈞會提出申辯書後亦不知 主動積極聲請到會說明,致使「頭盔檢驗遭貫穿竟能重新複驗並含混過關」 的刻板印象,不能適時提出正當、有力的辯解。 ㈣再審議聲請期間,重複提出各項新證據,一再聲請鈞會重新斟酌,雖獲國內 各行政主管機關認同合約准予複驗的鑑定結果,惟均屬事後的證據,加上原
調查機關同樣以「核無可採」的意見核覆鈞會,致使全案延宕迄今。 本頭盔案受懲戒的重要關鍵在於不合格頭盔危及官兵生命安全,聲請人等雖已 接受懲戒處分,惟頭盔購案因而停頓辦購,如今尚有陸軍官兵將近八萬人仍然 使用二次大戰時遺留之舊式頭盔,其抗彈性能僅達新式頭盔的二分之一。此期 間若臺海發生戰爭,近半數陸軍官兵因使用舊式逾壽限的頭盔,其頭部安全堪 慮,此一負面的重大影響,遠非聲請人等所能承擔。而因為本案積壓在庫房中 之二萬頂新式頭盔不能使用,另有受立法院國防委員會管制的新臺幣一億四千 餘萬元的頭盔預算,不能動支採購尚未購足之頭盔等,均肇因於本頭盔案,形 成對國家及對國軍的無形傷害。故聲請人等雖服行懲戒處分已屆期滿,仍顧念 上情,於公於私都不敢須臾或忘,專此陳述再審議聲請補充說明如上,恭請鈞 會體察下情,准予各專業人士到會說明,以早日釐清事實真相,解除社會疑慮 ,解決陸軍頭盔賡續籌補之困境。
參、聲請邀下列專業人士到會說明,如後列建議表所示外,並聲請准由聲請人甲○ ○等被付懲戒人到會為事實陳述及接受問題答詢。┌───────────────────────────────────┐
│陸軍防彈頭盔懲戒案聲請再審議到會說明建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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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單 位│姓 名│職 掌│ 說 明 事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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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中 華 民 國 │張 有 成│常務理事 │⒈抽樣檢驗詞彙解釋。 │
│學術│品 質 學 會 │ │ │⒉抽樣檢驗之學理依據。 │
│機構│ │ │ │⒊現行國內抽樣計畫類型。│
│ │ │ │ │⒋檢驗結果之應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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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彈│中 山 科 學 │黃 鼎 貴│防彈材料專業│⒈防護材料特性及研發近況│
│裝備│研 究 院 │ │研究員 │ 。 │
│專業│ │ │ │⒉與頭盔有關之美軍MIL-ST│
│人員│ │ │ │ D-44099與MIL-STD-662E │
│ │ │ │ │ 規範內容摘要。 │
│ │ │ │ │⒊國軍與美軍頭盔規格之異│
│ │ │ │ │ 同。 │
│ │ │ │ │⒋臺灣警用頭盔之規格與採│
│ │ │ │ │ 購合約要求。 │
│ ├──────┼─────┼──────┼────────────┤
│ │聯 勤 總 部 │徐 尚 培│技術檢驗中心│⒈美軍頭盔鑑測作業現況。│
│ │鑑 測 處 │ │主任 │⒉國軍頭盔鑑測作業程序及│
│ │ │ │ │ 檢驗結果判定。 │
│ │ │ │ │⒊鑑測器材與測後頭盔展示│
│ │ │ │ │ 。 │
├──┼──────┼─────┼──────┼────────────┤
│國防│國 防 部 │史 乃 鑑│國軍軍品規格│防護裝備規格與檢驗方法編│
│部主│後勤次長室 │ │業管副處長 │審程序與權責。 │
│管機├──────┼─────┼──────┼────────────┤
│關 │國 防 部 │王 吉 麟│業管副局長 │⒈採購合約解釋權責及其法│
│ │採 購 局 │ │ │ 律地位。 │
│ │ │ │ │⒉本案合約內各項文件相互│
│ │ │ │ │ 關係及適用順序。 │
│ │ │ │ │⒊依「購規」規定,特別條│
│ │ │ │ │ 款與軍品規格之差異。 │
│ ├──────┼─────┼──────┼────────────┤
│ │國 防 部 │羅 意 中│承辦監察官 │⒈第一次調查經過與初步結│
│ │軍紀監察處 │ │ │ 論。 │
│ │ │ │ │⒉第二次調查經過與法律意│
│ │ │ │ │ 見。 │
├──┼──────┼─────┼──────┼────────────┤
│行政│行政院公共工│蘇 明 通│承辦副處長 │⒈公共工程委員會、中信局│
│院主│程委員會 │ │ │ 之業管權責。 │
│管機├──────┼─────┼──────┤⒉國內採購糾紛(爭議)仲│
│關 │中央信託局 │楊 世 權│承辦科長 │ 裁之機制。 │
│ │ │ │ │⒊本案合約執行之意見。 │
└──┴──────┴─────┴──────┴────────────┘
丙、監察院提案委員對再審議聲請書之意見:
壹、有關「百益建業股份有限公司承製陸軍防彈頭盔,涉嫌偷工減料,勾結相關單 位,於驗收時矇混過關,違法亂紀等情乙案」前經本院調查竣事,國防部軍事採 購局尹祖安中校、景慎逸上校、張朝基上校、副處長陳振寰上校及徐昌智上校、 處長劉松嘉上校及甲○○上校,陸軍總部後勤司令部補給署參謀倪大義少校、姚 念彬中校、副組長李廷剛上校、組長郭全福上校、副署長田鳳舜上校、參謀長黃 炳麟少將等人,辦理陸軍防彈頭盔採購案,核有重大違失,經本院依法提案彈劾 ,並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倪大義撤職並停止任用一年;尹祖安、景慎逸均 休職,期間各三年;劉松嘉、張朝基、甲○○、黃炳麟、郭全福、姚念彬均休職 ,期間各二年;陳振寰、徐昌智、田鳳舜、李廷剛均休職,期間各一年在案。 貳、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以(八九)臺會調字第○三六二六號函 送陸軍後勤司令部補給署副署長李廷剛再審議聲請書、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以 (八九)臺會調字第○三六七六號函送國防部採購局上校副處長徐昌智再審議聲 請補充說明書、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以(八九)臺會議字第○三七四六號函送 國防部採購局處長劉松嘉再審議聲請書、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以(八九)臺會 議字第○三七五二號函送國防部採購局上校處長甲○○再審議聲請書、八十九年 十二月十九日以(八九)臺會議字第○三八一五號函送國防部採購局採購官景慎 逸再審議聲請書到院,請本院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提出意見書。 參、受懲戒處分人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及彈劾理由均於本院彈劾案文中敘明綦詳
,並已由貴會議決懲戒處分。惟受懲戒處分人聲請再審議(或檢陳再審議聲請補 充說明書),基於對受懲戒處分人有利、不利之事證均應予詳查,以符合法律維 護公平正義之原則,本院爰參酌相關卷證資料提具意見書如次: 受懲戒處分人聲請再審議,仍應詳實核對「彈劾理由、被付彈劾人申辯要旨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理由(綜整詳如左表)」後,予以認定有無公務員懲戒 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各款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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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名│ 本院彈劾理由 │被付彈劾人申辯書要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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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軍│查百益公司承製│甲、被付懲戒人劉松嘉│本採購案由聯勤經理生產處│
│防彈│ 陸軍「FE5F│ 、陳振寰、張朝基│辦理申購,國防部採購局執│
│頭盔│ 04L008P│ 、尹祖安、甲○○│行履約、督導及驗收,聯勤│
│「F│ 02」防彈頭盔│ 、徐昌智、景慎逸│軍品鑑測處實施檢驗。八十│
│E5│ 案,由國防部採│ 共同申辯意旨略謂│四年八月二十八日經光研、│
│F0│ 購局辦理履約、│ : │通國、百益三家公司分別議│
│4L│ 督導及驗收。本│ ㈠採購案之權責劃分│價,三家公司價格均進入底│
│00│ 採購案對驗收之│ 簡述。 │價決標,由該三家公司分製│
│8P│ 規定,「國防部│ ㈡本件軍品採購實施│,其中百益公司承製防彈頭│
│02│ 採購局國內標購│ 複驗之目的及依據│盔L、M、S、XS號共計│
│」採│ 物資合約通用條│ :⒈複驗之制度,│一○、八三三頂,合約明定│
│購案│ 款」第十六條規│ 不盡然在維護廠商│「驗收方式依清單附註七規│
│ │ 定:「賣方對不│ 權益,亦同時在確│定辦理(即:依規定所列數│
│ │ 合格之檢驗結果│ 保買方需求時程及│量抽驗,每次抽樣三份,一│
│ │ ,得申請複驗,│ 避免無謂訟爭程序│份送驗,二份備複驗)」及│
│ │ 以一次為限」、│ 浪費甚或公帑損失│「餘未盡事宜均按清單、規│
│ │ 第十七條規定:│ 。複驗之實施,非│格、合約條款及附加條款規│
│ │ 「檢驗不合格之│ 僅在保障廠商權益│定辦理」。又合約軍品規格│
│ │ 貨品,如可以表│ ,同時亦兼有保護│中,關於防彈頭盔之檢查與│
│ │ 面處理、調整、│ 軍方之目的存在。│檢驗,備註有「若抗彈性能│
│ │ 改裝等方法改善│ 不能率爾以有複驗│要求不合格則拒收」。八十│
│ │ 者,賣方應於期│ 之實施,即認係承│五年六月十二日百益公司完│
│ │ 限內運回修復重│ 合、圖利廠商。⒉│成交貨,國防部採購局於同│
│ │ 交。其他嚴重瑕│ 各項合約條款、清│年月十三日實施成品抽樣三│
│ │ 疵,無法以整修│ 單、規格均規定有│份,每份十一頂,一份送聯│
│ │ 方式處理者,買│ 「複驗」之制度,│勤軍品鑑測處檢驗,二份存│
│ │ 方得將不合格貨│ 足見「複驗」之容│於聯勤三○四廠備用。聯勤│
│ │ 品退還賣方,要│ 許為軍品採購之通│軍品鑑測處檢驗結果為:⑴│
│ │ 求依限換交或視│ 例。事實上不惟軍│VP值(彈道極限測試)│
│ │ 案情要求先換交│ 品採購,其他公家│無法求得,⑵手槍測試貫穿│
│ │ 合格品而後退還│ 機關之採購,甚或│,即抗彈性能不合格。同年│
│ │ 不合格品。修復│ 私人商業性質之大│月十八日,被付懲戒人尹祖│
│ │ 重交或退貨換貨│ 量採購,為杜檢驗│安簽請被付懲戒人張朝基、│
│ │ ,均以二次為限│ 爭議,鮮有不設「│陳振寰、劉松嘉准予行文百│
│ │ ,如賣方不於期│ 複驗」制度者。 │益公司請其申請複驗或換交│
│ │ 限內重交或換貨│ ㈢本件爭點所在「抗│合格新品,同日並行文聯勤│
│ │ ,或二次重交或│ 彈性能要求不合格│經理生產處,詢問該不合格│
│ │ 換貨仍不及格,│ 則拒收」之條款是│項目與其他檢驗項目有否相│
│ │ 則買方得解除契│ 否有排除「複驗」│關聯,俾憑辦理。同年月十│
│ │ 約,依違約規定│ 之效力:⒈彈劾理│九日百益公司申請就不合格│
│ │ 處理。」、第三│ 由則認規格備註有│項目送請複驗,同日,聯勤│
│ │ 十九條規定:「│ 「若抗彈性能要求│經理生產處亦函知國防部採│
│ │ 附加條款與通用│ 不合格則拒收」之│購局表示「案內不合格項目│
│ │ 條款相牴觸時,│ 規定,則經「初驗│與其他項目不相關聯,有關│
│ │ 以附加條款為準│ 」不合格者即應拒│測試VP值,請再補測乙│
│ │ 。」;本採購案│ 收,不得准許「複│頂」。同年月二十一日被付│
│ │ 合約則明定:「│ 驗」。惟此項認知│懲戒人尹祖安以承商申請複│
│ │ 驗收方式,依清│ 及對條款之解釋,│驗乙節,符合「國軍軍品採│
│ │ 單附註七規定辦│ 顯然違反合約之精│購作業規定」第二百六十三│
│ │ 理」及「餘未盡│ 神。⒉彈劾理由顯│條第五款之規定,簽由被付│
│ │ 事宜均按清單、│ 然誤解並混淆了「│懲戒人張朝基、陳振寰、劉│
│ │ 規格、合約條款│ 檢驗程序」與「檢│松嘉核准行文百益公司,同│
│ │ 及附加條款規定│ 驗判定後之處理程│意就不合格項目實施複驗及│
│ │ 辦理」;而「清│ 序」兩個階段之程│有關VP值部分補測乙頂│
│ │ 單」附註七係規│ 序。 │,經檢驗結果合格,同年月│
│ │ 定:驗收方式依│ ㈣「抗彈性能要求不│二十八日國防部採購局即辦│
│ │ 規格所列數量抽│ 合格則拒收」之條│理結案。凡此事實,有國防│
│ │ 驗,每次抽樣三│ 款並非排除「複驗│部採購局訂購軍品合約、簡│
│ │ 份,一份送驗,│ 」,另有其他強而│便行文表、簽呈、檢驗申請│
│ │ 二份備複驗;另│ 有力佐證: │單、驗收結果報告單、FE│
│ │ 合約「軍品規格│ ⒈規格中定為「若│5F04L008P02案│
│ │ 」中,關於防彈│ 不合格則拒收」│清單及付款驗結單等影本附│
│ │ 頭盔之檢驗,則│ 者,非僅「抗彈│卷可稽,並為被付懲戒人尹│
│ │ 備註有「若抗彈│ 性能」一項耳,│祖安、張朝基、陳振寰、劉│
│ │ 性能要求不合格│ 另有「沿條」等│松嘉所不否認。雖據該被付│
│ │ 則拒收」。 │ 十種規格要求,│懲戒人等申辯略稱,依合約│
│ │本採購案經約談│ 有完全相同「不│通用條款第十六條規定:「│
│ │ 國防部採購局承│ 合格則拒收」之│賣方對不合格之檢驗結果,│
│ │ 辦人尹祖安中校│ 規定。 │得申請複驗,以一次為限」│
│ │ 到院說明,據尹│ ⒉通國案中,沿條│,且合約表頭附註二驗(檢│
│ │ 中校稱,對抗彈│ 經二次重交不合│)收方式:依清單附註七規│
│ │ 性能檢驗不合格│ 格後,亦經複驗│定辦理,而清單附註七驗收│
│ │ 之頭盔,依合約│ 一次,複驗結果│方式㈠則規定:「依規格所│
│ │ 通用條款第十六│ 仍然不合格。監│列數量抽驗,每次抽取樣品│
│ │ 條及清單中抽樣│ 察院調查後認無│三份,乙份送驗,二份備複│
│ │ 備份之規定,應│ 疏失。 │驗,抽驗數量由承商負責補│
│ │ 足認定可以複驗│ ⒊聯勤自辦頭盔採│足」,是以,無論依合約通│
│ │ 云云。惟查,本│ 購案(通國公司│用條款或清單檢驗方法之特│
│ │ 採購案合約「軍│ 解約後之重購案│別規定,均設有複驗制度無│
│ │ 品規格」中,關│ )亦發生光研公│疑。複驗之實施,非僅在保│
│ │ 於防彈頭盔之檢│ 司所交頭盔遭手│障廠商權益,同時亦兼有保│
│ │ 查與檢驗,已備│ 槍貫穿之「抗彈│護軍方之目的存在,不能率│
│ │ 註有「若抗彈性│ 性能不合格」情│爾以有複驗之實施,即認係│
│ │ 能要求不合格則│ 事,聯勤同意准│承合、圖利廠商。至聯勤經│
│ │ 拒收」之規定,│ 予複驗一次,只│理生產處處長陳德昌少將於│
│ │ 且經約談本採購│ 是複驗結果剛好│監察院詢問時所稱「若不合│
│ │ 案合約清單及軍│ 也不合格,故光│格則拒收」有排除「複驗」│
│ │ 品規格之訂定單│ 研公司選擇退貨│之效力云云,純為其個人錯│
│ │ 位聯勤經理生產│ 重交(因其初、│誤之認知。況本採購案業經│
│ │ 處處長陳德昌少│ 複驗均不合格之│稽核單位審查後,簽證同意│
│ │ 將到院,就合約│ 貨品乃第一次交│審結及付款,足見彼等並無│
│ │ 「軍品規格」中│ 貨者,本仍有二│任何違失等語。然查:百益│
│ │ ,關於「若抗彈│ 次退貨重交之機│公司承製本件防彈頭盔案,│
│ │ 性能要求不合格│ 會)。監察院亦│係由國防部採購局辦理履約│
│ │ 則拒收」規定之│ 詳細調查過本案│、督導及驗收,而依「國防│
│ │ 意旨加以解釋,│ ,認無疏失結案│部採購局國內標購物資合約│
│ │ 據陳處長說明,│ 。 │通用條款」第三十九條規定│
│ │ 「軍品規格」中 │ ⒋所以,「不合格│:「附加條款與通用條款相│
│ │ ,關於「若抗彈│ 則拒收」之規格│牴觸時,以附加條款為準」│
│ │ 性能要求不合格│ 要求,所排除者│;本採購案合約則明定:「│
│ │ 則拒收」之規定│ ,乃「修復重交│驗收方式,依清單附註七規│
│ │ ,是絕對硬性之│ 」及「減價收貨│定辦理」及「餘未盡事宜均│
│ │ 要求,有排除複│ 」之原件收貨方│按清單、規格、合約條款及│
│ │ 驗之效力。是以│ 式,而非排除「│附加條款規定辦理」,另合│
│ │ ,本採購案之驗│ 複驗」程序,要│約「軍品規格」中,關於防│
│ │ 收,雖有「國軍│ 無疑義。 │彈頭盔之檢查與檢驗,則備│
│ │ 軍品採購作業規│ ㈤聯勤經理生產處處│註有「若抗彈性能要求不合│
│ │ 定」、「國防部│ 長陳德昌少將於監│則拒收」;且據聯勤經理生│
│ │ 採購局國內標購│ 察院詢問時所稱「│產處處長陳德昌少將於監察│
│ │ 物資合約通用條│ 若不合格則拒收」│院約談時陳稱「軍品規格」│
│ │ 款」及「合約清│ 有排除「複驗」之│中,關於「若抗彈性能要求│
│ │ 單」,對於「複│ 效力云云,純為其│不合格則拒收」之規定,是│
│ │ 驗」均有規定,│ 個人錯誤之認知:│絕對硬性之要求,有排除複│
│ │ 惟「國軍軍品採│ ⒈通國案中,沿條│驗之效力。按聯勤經理生產│
│ │ 購作業規定」、│ 規格亦同有「若│處係本採購案合約清單及軍│
│ │ 「國防部採購局│ 不合格則拒收」│品規格之訂定審核單位,對│
│ │ 國內標購物資合│ 規定,但聯勤經│於「若抗彈性能要求不合格│
│ │ 約通用條款」及│ 理生產處,從未│則拒收」規定之意旨知之甚│
│ │ 「合約清單」,│ 反對,甚且配合│稔,是被付懲戒人等所辯陳│
│ │ 乃規定一般軍品│ 辦理外送複驗,│德昌於監察院詢問時所稱若│
│ │ 之檢驗,而本採│ 陳處長不能諉為│不合格則拒收有排除複驗之│
│ │ 購案之標的為防│ 不知。 │效力,純為其個人錯誤之認│
│ │ 彈頭盔,合約中│ ⒉無論是未被彈劾│知,及陳德昌事後提出之聲│
│ │ 之「軍品規格」│ 之通國案或係本│明書為附會之詞,均非可採│
│ │ ,係針對「國軍│ 件遭彈劾之申購│。雖「國軍軍品採購作業規│
│ │ 防彈頭盔」之品│ 案,自檢驗(初│定」及「國防部採購局國內│
│ │ 質及特性予以設│ 驗)抗彈性能不│標購物資合約通用條款」均│
│ │ 計訂定,而該軍│ 合格後,歷經通│有「複驗」之規定,惟此乃│
│ │ 品規格中,對於│ 知複驗、申請複│規定一般軍品之檢驗,而本│
│ │ 防彈頭盔之檢查│ 驗、准許複驗以│採購案之標的為防彈頭盔,│
│ │ 與檢驗,既明確│ 至最終實施複驗│合約中之「軍品規格」係針│
│ │ 規定「若抗彈性│ ,聯勤經理生產│對「國軍防彈頭盔」之品質│
│ │ 能要求不合格則│ 處自始至終均明│及特性予以設計訂定,且該│
│ │ 拒收」,則廠商│ 知其情事甚至協│軍品規格中,對於防彈頭盔│
│ │ 所交成品頭盔,│ 助並參與複驗。│之檢查與檢驗,既明確規定│
│ │ 經抗彈性能檢驗│ ⒊查聯勤經理生產│「若抗彈性能要求不合格則│
│ │ 不合格,依上開│ 處為清單規格之│拒收」,則廠商所交成品頭│
│ │ 軍品規格之規定│ 審核單位(製作│盔,經抗彈性能檢驗不合格│
│ │ ,驗收單位國防│ 者為其下屬三○│,依上開軍品規格之規定,│
│ │ 部採購局應即拒│ 四廠),但一經│驗收單位應即拒收。詎被付│
│ │ 收。 │ 對外委由採購局│懲戒人尹祖安未詳加勾稽,│
│ │按防彈頭盔之抗│ 與承商簽約,即│率依「國軍軍品採購作業規│
│ │ 彈性能不合格,│ 非其主官個人所│定」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五款│
│ │ 有危害人身及生│ 能任意解釋。 │之規定,簽請被付懲戒人張│
│ │ 命安全之虞,本│ ㈥行政法上之「合理│朝基、陳振寰、劉松嘉同意│
│ │ 採購案百益公司│ 原則」,堪為本件│百益公司辦理複驗(見卷附│
│ │ 所交頭盔,遭抗│ 論斷之憑參。 │國防部採購局八十五年六月│
│ │ 彈性能檢驗不合│ ㈦刑事上確無圖利刑│二十一日簽呈影本)。而張│
│ │ 格後,國防部採│ 責,行政上又無違│朝基、陳振寰、劉松嘉身為│
│ │ 購局承辦人尹祖│ 失之處,應不受懲│長官或主管,對於主管之業│
│ │ 安中校,應即依│ 戒。 │務及所屬人員,理應嚴加督│
│ │ 照前開「軍品規│ ㈧仰祈諸法界耆宿先│導考核,竟亦無視於合約軍│
│ │ 格」中,關於「│ 進之公懲會委員,│品規格中「若抗彈性能要求│
│ │ 若抗彈性能要求│ 明鏡高懸,澈底鞫│不合格則拒收」之約定,允│
│ │ 不合格則拒收」│ 理,無微不燭,務│許複驗。按防彈頭盔之抗彈│
│ │ 之規定,簽報長│ 懇鈞裁,矜吾苦衷│性能不合格有危害人身及生│
│ │ 官核定,予以拒│ ,曲賜成全,賜准│命安全之虞,彼等處事自應│
│ │ 收,惟竟諉藉「│ 派員到會親陳申訴│格外謹慎,並力求切實。 │
│ │ 國軍軍品採購作│ 。 │ │
│ │ 業規定」第二百│乙、被付懲戒人劉松嘉│ │
│ │ 六十三條第五款│ 、陳振寰、張朝基│ │
│ │ 之規定,簽請該│ 、尹祖安、甲○○│ │
│ │ 局張朝基上校、│ 、徐昌智、景慎逸│ │
│ │ 陳振寰副處長、│ 共同補充申辯意旨│ │
│ │ 劉松嘉處長等人│ 略以: │ │
│ │ ,身為長官及主│ ㈠系爭購案,依諸獨│ │
│ │ 管,對主管業務│ 立稽核單位之審查│ │
│ │ 及下屬,理應嚴│ 後,業均簽證同意│ │
│ │ 加督導考核,竟│ 審結及付款,在卷│ │
│ │ 無視於合約軍品│ 可稽。 │ │
│ │ 規格中「若抗彈│ ㈡本案事實上亦殊難│ │
│ │ 性能要求不合格│ 想像條款之制定者│ │
│ │ 則拒收」之規定│ ,其原意是要規定│ │
│ │ ,允許貨品於嚴│ 沿條等十一項規格│ │
│ │ 重瑕疵下複驗,│ 要求不准複驗。 │ │
│ │ 共同護航廠商過│ ㈢依歷來採購案均得│ │
│ │ 關。上開人員,│ 複驗乙次之經驗法│ │
│ │ 未嚴守品管職責│ 則及行政先例,被│ │
│ │ ,怠忽職守,顯│ 付懲戒人乃依約及│ │
│ │ 有重大違失。 │ 慣例同意承商所呈│ │
│ │ │ 複驗之請求。 │ │
├──┼────────┼──────────┼────────────┤
│陸軍│㈠陸軍補給署部分│被付懲戒人黃炳麟、田│本採購案由陸軍總司令部辦│
│防彈│ : │鳳舜、郭全福、李廷剛│理申購,聯勤軍品鑑測處實│
│頭盔│ ⒈查百益公司承│、姚念彬、倪大義共同│施檢驗,原定由國防部採購│
│「T│ 製陸軍「TD│申辯意旨略稱: │局執行履約、督導及驗收。│
│D6│ 6002L0│㈠合約「清單」中「要│惟該局為節省履約驗收作業│
│00│ 26P02E│ 求條件」六-㈠項之│時程,授權陸軍後勤司令部│
│2L│ 」防彈頭盔乙│ 適用性:本件合約清│補給署自行辦理履約、督導│
│02│ 案,由國防部│ 單中要求條件六-㈠│及驗收,並由該局賡續管制│
│6P│ 採購局授權陸│ 全文為:「軍品檢驗│。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經│
│02│ 軍補給署自行│ 不合格得原樣僅複驗│光研、百益二家公司比價,│
│E」│ 辦理履約、督│ 乙次或退貨換貨兩次│分由該二公司得標。百益公│
│採購│ 導及驗收。本│ ,若複驗仍不合格或│司計承製防彈頭盔M號二萬│
│案 │ 採購案對驗收│ 逾期交貨達五十天(│頂,分二批交貨。合約明定│
│ │ 之規定,「國│ 含)以上,均依規定│「驗收方式依清單要求條件│
│ │ 防部採購局國│ 辦理解約重購,除沒│五及規格規定辦理」及「餘│
│ │ 內標購物資合│ 收其履約保證金解繳│未盡事宜均按清單、規格、│
│ │ 約通用條款」│ 國庫外,重購差額由│合約條款等規定辦理」;而│
│ │ 第十六條前段│ 承商負責補償。」這│清單要求條件六-㈠雖約定│
│ │ 規定「賣方對│ 是一個選擇性的規定│軍品檢驗不合格得原樣僅複│
│ │ 第十三條檢驗│ ,即軍品檢驗(初驗│驗一次或退貨換貨二次,若│
│ │ 結果不合格者│ )不合格後,可以原│複驗仍不合格或逾期交貨達│
│ │ ,得申請複驗│ 樣再複驗乙次,或者│五十天以上,均依規定辦理│
│ │ 一次。」、第│ 不複驗而予退貨換貨│解約重購。惟合約軍品規格│
│ │ 十三條規定:│ 兩次。這兩種方式,│中,關於防彈頭盔之檢查與│
│ │ 「合約規定須│ 完全是依照「軍事機│檢驗,備註有「若抗彈性能│
│ │ 作化學成分或│ 關軍品採購作業規定│要求不合格則拒收」。嗣百│
│ │ 物理性能檢驗│ 」(以下簡稱「購規│益公司交貨成品經抽樣送驗│
│ │ 者,由驗收人│ 」)辦理。前者在「│,因防彈頭盔每頂重量差與│
│ │ 員當場會同抽│ 購規」第二百五十五│規格不符,判定為不合格,│
│ │ 樣、加封,除│ 條第五項第㈢款中,│經複驗結果,每頂重量差仍│
│ │ 合約另有規定│ 明定:「申請複驗以│不合格,八十六年十一月十│
│ │ 者從其規定外│ 一次為限,不論結果│七日,國防部採購局函百益│
│ │ ,應儘速送聯│ 如何,不得再要求複│公司同意修復重交,同年月│
│ │ 勤總部軍品鑑│ 驗。」。後者在「購│二十八日該公司重新交貨,│
│ │ 測處或國防醫│ 規」第二百八十二條│同年十二月十七日抽驗樣品│
│ │ 學院檢驗,:│ 第三項中規定:換貨│,經聯勤軍品鑑測處實施抗│
│ │ :」、第十七│ 後之交貨、檢驗、驗│彈性能測試,遭手槍貫穿,│
│ │ 條規定:「檢│ 收作業,與一般採購│二頂VP值無法判定,綜│
│ │ 驗不合格之貨│ 案同,但換貨以兩次│判為不合格。百益公司陳情│
│ │ 品重交。其他│ 為限,兩次換貨經驗│複驗,被付懲戒人倪大義於│
│ │ 嚴重瑕疵,無│ 收仍不合格時,如不│同年月三十日,簽經被付懲│
│ │ 法以整修方式│ 能以減價收受方式處│戒人姚念彬、李廷剛、郭全│
│ │ 處理者,買方│ 理,應即退貨解約。│福、田鳳舜、黃炳麟核准,│
│ │ 得將不合格貨│ 」至於究採複驗,抑│行文百益公司儘速依合約清│
│ │ 品退還賣方,│ 採退貨換貨之方式,│單要求條件六-㈠辦理複驗│
│ │ 要求依限換交│ 依「購規」第二百五│或退貨換貨,並副知國防部│
│ │ 或視案情要求│ 十五條第五項第㈠款│採購局,百益公司則函請複│
│ │ 先換交合格品│ 之規定,則是「合約│驗。八十七年一月十四日被│
│ │ 而後退還不合│ 商對不合格之檢驗結│付懲戒人景慎逸簽報被付懲│
│ │ 格品。修復重│ 果,要求複驗時,得│戒人徐昌智、甲○○同意陸│
│ │ 交或退貨換貨│ 以原抽備份樣品送請│軍後勤司令部補給署以原備│
│ │ ,均以二次為│ 原檢驗單位複驗一次│份樣品辦理複驗。經測驗結│
│ │ 限,如賣方不│ ,若複驗結果與原檢│果,經判定為合格,國防部│
│ │ 於期限內重交│ 驗結果不同時,應以│採購局遂予驗收結案。上揭│
│ │ 或換貨,或二│ 複驗結果為準。」。│事實,為被付懲戒人倪大義│
│ │ 次重交或換貨│ 而「購規」第二百八│、姚念彬、李廷剛、郭全福│
│ │ 仍不及格,則│ 十二條第二項則規定│、田鳳舜、黃炳麟、景慎逸│
│ │ 買方得依第二│ :「退貨換貨,得由│、徐昌智、甲○○等所不否│
│ │ 十八條規定解│ 買方或賣方提出,並│認,並有國防部採購局簡便│
│ │ 除契約。」、│ 協調交換限期,由賣│行文表、TD6002L0│
│ │ 第四十五條規│ 方將不合格品運回,│26PO2E案清單暨驗收│
│ │ 定:「除本通│ 於限期內換交合格品│結果報告、聯勤總部軍品鑑│
│ │ 用合約條款外│ 。」。因此,究採複│定測試處檢驗報告及陸軍後│
│ │ ,如有其他決│ 驗抑採換貨,承辦單│勤司令部補給署簡便行文表│
│ │ 標紀錄、附加│ 位必須依「合約」通│暨附件(簽呈)等影本在卷│
│ │ 條款、清單、│ 知廠商,由廠商申請│足稽。該被付懲戒人雖以:│
│ │ 規格說明或藍│ 複驗或提出換貨,否│本案彈劾之基礎,是以彼等│
│ │ 圖等類似文件│ 則即屬損害人民之權│不應適用合約清單中「要求│
│ │ 均構成本合約│ 益。故申辯人等在遵│條件」六-㈠項之規定,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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