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九十年度再審字第一一一八號
再審議聲請人 甲○○
右再審議聲請人因違法失職案件對於本會議決聲請再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再審議之聲請駁回。
事 實
再審議聲請人甲○○(以下簡稱聲請人)原任職國防部採購局上校採購官期間(於監察院提案彈劾前已提前退伍),因辦理陸軍防彈頭盔採購案涉有違失,由監察院彈劾移送本會審議,本會於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以八十八年度鑑字第八八二一號議決,予以休職期間三年之懲戒處分。聲請人不服,於八十八年四月六日第一次聲請再審議,經本會以八十八年度再審字第九八九號議決,認其聲請為無理由,予以駁回在案。茲聲請人復以發現確實之新證據,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聲請再審議,其聲請意旨略稱:
監察院八十七年十二月七日八十七年度劾字第五十一號彈劾案之彈劾理由:『為管 制陸軍「TD6002L026P02E」防彈頭盔採購案陸軍補給署驗收作業之 承辦人,就陸軍補給署同意對廠商所交抗彈性能檢驗不合格之成品頭盔予以複驗乙 事,未善盡職責簽請長官指正該署依合約條款予以拒收,附合該署辦理複驗,嚴重 失職』。惟公懲會八十八年三月一日(按係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之誤)八十八年 度鑑字第八八二一號議決書案由為:『辦理陸軍防彈頭盔採購案,對於抗彈性能檢 驗不合格之嚴重瑕疵貨品,未依合約條款予以退貨拒收,一再承合廠商辦理複驗, 玩弄法令,護航過關,侵害國軍權益,危及官兵生命安全,核有重大缺失,爰依法 提彈劾案。』由上開文件顯示懲戒理由超出監察院彈劾事由,自作主張,有損聲請 人之權益,原議決有重大瑕疵可議之處(如附件一)。前聯勤經理生產處陳德昌少將於監察院約談時所稱「對規格4-1備註3『若抗彈 性能要求不合格則拒收』,是絕對硬性要求,有排除複驗之效力」云云,對照陳少 將於監察院約談前之八十七年三月十九日所批示之公文,就抗彈性能不合格,指示 依國軍軍品採購作業規定辦理「複驗」,兩者相互矛盾,顯見陳德昌少將於監察院 所作說明純係卸責之詞,與事實完全不符。國防部經調查亦認為陳德昌少將於監察 院所作「若抗彈性能不合格則拒收,是絕對硬性之要求,有排除複驗之效力」之說 明與事實不符,誤導監察院及貴會,貴會依據陳少將不實之證詞作成之原議決,自 屬重大瑕疪(如附件二)。
有關「若抗彈性能不合格則拒收,是否具排除複驗之效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專辦政府採購糾紛審議)及專辦受託辦理政府採購之中央信託局購料處均就本 案合約條款作出鑑定意見,認為本案合約之條款「若抗彈性能不合格」者,複驗是 允許的,如買方不同意複驗,反而構成買方違約(如附件三)。本案規格內4-1之備註欄並非具有附加條款之效力,僅為四─之說明資料,不能 解釋成取代或牴觸任何契約要求條件,詳如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八十三年九月印頒中 國國家標準:計數值檢驗抽樣程序及抽樣表之CNS2779Z4066⒈總則本標準係制定計 數值檢驗之按批抽樣計畫及程序,不能解釋成取代或牴觸任何契約之要求條件,諸 如『接收』、『允收』、『可允收的』等字眼,僅用於包含在本標準內對合約商交
貨之抽樣計畫,並不意味買方同意接受任何產品。買方允收性之決定,應載明於契 約文件內,同理可證,『拒收』亦僅用於本標準內對合約商之抽樣計畫,並不意味 買方拒收任何產品;按買方拒收之決定,應載明契約文件內;因此規格4-1備註 3『若抗彈性能要求不合格則拒收』乙語,乃不可取代或牴觸契約內要求條件六- ㈠『複驗』之效力,故本購案執行『複驗』是合約允許的、是合法的(如附件四) 。
八十八年三月一日(按係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之誤)公懲會議決書六十八頁第十 三至十四行所述「八十七年一月十四日被付懲戒人甲○○簽報被付懲戒人徐昌智、 盧曉嘉同意陸軍後勤司令部補給署以原備份樣品辦理複驗」顯有引用錯誤。上開所 述之資料係為彈劾文附件㈡第六十四頁本文件係承商(百益公司)在第一次退貨重 整交貨經檢測不合格後向陸軍補給署陳情要求派員參與複驗檢測之信函,經本局承 辦人甲○○上校簽呈「有關複驗部分由陸勤部補給署依合約規定辦理;另有關承商 要求參予檢測乙節,擬併⒈⒔協議於呈核後辦理」,經查上開文件對「複驗」之 描述並無不適法之處,係依合約規定辦理,請予鑑察(如附件五)。本案抗彈性能檢測共四次,僅一次不合格,依比例原則判定合格,應屬可行(如附 件六)。
本案採購防彈頭盔二○、○○○頂經複驗合格,付款結案後已交陸軍使用,並無侵 害國軍權益、危及官兵生命安全之事實(如附件七)。規格內4-1之備註2是敘述複驗之相關條款,備註3是敘述抗彈性能不合格則拒 收,以此可知備註2之複驗條款是優先於備註3之拒收條款(如附件八)。本契約清單要求條件五、六均有律定複驗之條文可供遵循,且本契約通用條款明確 律定文件適用優先順序㈠決標紀錄㈡附加條款㈢清單、規格說明或藍圖㈣通用合約 條款,故由上開條款可證明清單之規定是優先於規格(如附件九)。聲請人在議決前陳請到會說明被公懲會「以違失事證,已臻明確,被付懲戒人等請 求到會陳述,已非必要」之詞駁回,本案審議期間因被付懲戒人無機會到會作充分 陳述,無法當面表達及陳述事實,漠視被付懲戒人在法律上之充分陳述權,故原議 決程序重大違法(如附件十)。
證據:提出左列附件及證物(均影本,在卷) 附件一:監察院八十七年十二月七日八十七年度劾字第五十一號彈劾案之彈劾理由 及公懲會八十八年三月一日(按係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之誤)八十八年 度鑑字第八八二一號議決書之案由。
附件二:前聯勤陳德昌少將於八十七年三月十九日就抗彈性能不合格同意複驗之批 示公文。
附件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中央信託局對本案合約所律定複驗之函復意見。 附件四: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八十三年九月印頒計數值檢驗抽樣程序及抽樣表CNS277 9Z4066規格4-1之抽樣表及合約清單。 附件五:公懲會八十八年三月一日(按係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之誤)議決書第六 十八頁及監察院八十七年十二月七日彈劾案附件㈡第六十四頁。 附件六:陸軍補給署來函及本案四次抗彈性能檢測報告。 附件七:本案核准之驗收結果報告表。
附件八:本案規格4-1抽樣表。
附件九:本案與複驗有關之規定及文件適用之優先順序。 附件十:公懲會八十八年三月一日(按係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之誤)議決書第七 十一頁。
聲請人續提出補充理由如左:
說明事項
㈠中華民國品質學會說明抽樣檢驗專業詞彙之意義。 ㈡軍、警防彈材料專業人士說明國內外「防護裝備」規範。 ㈢聯勤總部軍品鑑測處說明頭盔鑑測程序及鑑測結果認定。 ㈣國防部相關單位說明主管機關意見及對二次檢控調查經過。 ㈤行政院主管機關對本懲戒案涉及「採購合約執行」相關問題說明。 ㈥陸軍頭盔購案被付懲戒人到會說明。
到會說明理由
㈠陸軍防彈頭盔懲戒案被付懲戒人等,於八十八年三月經鈞會八十八年度鑑字第八 八二一號文議決一人撤職、十二人休職一年至三年之處分後,被付懲戒人等坦然 接受懲戒匆匆已近二年,此期間數度以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 第六款等提出再審議聲請,因事證不足等原由陸續經過鈞會議決駁回再審議聲請 在案。
㈡被付懲戒人等自八十九年六月起分別向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陳情,表述被付懲 戒人等並非本頭盔案之合約訂定作業人員,亦非實際執行頭盔檢驗者,監院未及 查察責任歸屬,倉促間議決彈劾似有未盡符合基本人權之處。八十九年十一月三 十日被付懲戒人等於監察院陳情時,蒙當日輪值委員接見,得以首度表達本頭盔 案有關抗彈性能檢驗相關規範之依據與判定結果,以及被付懲戒人等當時處理本 案之情境與原因,並於現場展示各國頭盔樣本、破壞性檢驗後之頭盔殘骸、以及 美軍軍用及警用頭盔規格標準文件等物件。
㈢本頭盔案接受彈劾之主因在:「對於抗彈性能不合格之嚴重瑕疵貨品,未依合約 條款予以退貨拒收,承合廠商辦理複驗,核有重大違失。」其中關於頭盔抗彈性 能涉及之材料特性、抽樣機率、鑑測程序、檢驗標準、合約規格、履約驗結等專 業領域,經被付懲戒人等多方訪察,尋找相關之法規依據及專業學術理論,期能 針對被付懲戒人等有關之過失得以充分說明,以獲得法律上的支持與認同。 ㈣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國內首次舉辦「防護裝備國際研討會」,邀集各學術機關及 政府相關單位一同研討防護材料及裝備發展現況及未來趨勢。席間聞名歐美地區 之美國懷特實驗室高階技術代表唐恩先生(MR. DONLD R. DUNN-H.P. WHITE LAB- ORATORY,INC. )奉邀到會演講。並針對與會人員詢答專業問題時,曾表達下述意 見:
⑴軍事人員與警察人員使用之防護裝備,因使用的環境、時機及敵對情境的不同 而有所不同。主要不同在於防護裝備的重量與強度,軍用頭盔強調防護破片功 能,同時兼顧長時間穿戴的疲勞度;警用頭盔強調短時間格鬥時的暴衝與近距 離小口徑武器的射殺機率。
⑵依據懷特實驗室近十年來處理北大西洋公約組織國家及美國軍、警使用防護裝
備的檢驗結果顯示,歷年的頭盔檢驗僅有百分之五十三強的抽樣送驗成品獲得 初次檢驗合格,故美軍在軍規MIL-STD-662E中要求初驗不合格的頭盔,須在嚴 格的限制條件下實施一次複驗。
⑶美軍使用防護頭盔的兩大單位包括陸戰隊(含國際維和部隊)及陸軍。陸戰隊 官兵穿戴之頭盔因為考慮特種作戰的需要,已經在頭盔檢驗標準中加入九公厘 手槍的VP值測試;國際維和部隊自一九九八年起始比照陸戰隊的要求,對 防彈背心的抗彈性能檢驗亦加入九公厘手槍的VP值測試,主要是因為維和 部隊參與緝拿恐怖分子、毒梟及城市暴民的近距離作戰,惟陸軍一般部隊官兵 使用之防護頭盔測試,仍然只實施破片模擬彈的VP值檢驗。 ⑷臺灣陸軍使用的新型KEVLAR頭盔,其規格及標準均採用美陸軍MIL-STD- 662及MIL-STD-44099等準則,本準則自一九八四年起沿用迄今,其間雖有數次 規格修訂,但始終維持各規範的基本精神。
㈤本頭盔案自八十八年三月懲戒執行迄今將近二年期間,被付懲戒人等感受於揹負 家庭、社會及軍中同僚的壓力逐日遞增。在家庭中得不到親友、子女的諒解及受 到鄰里鄉親的歧視;社會大眾知情者亦責以「頭盔檢驗放水,罔顧官兵頭部安危 」的罪名;軍人同袍更以頭盔施政計畫執行不力,影響新一代頭盔換裝期程等, 凡此均因本頭盔案懲戒而引起,經被付懲戒人等深自檢討全案陷入泥淖的主要原 因有以下數端:
⑴監察院葉耀鵬委員調查本案期間,被付懲戒人等不知本身牽涉違規同意複驗等 問題,未曾主動或被動到院說明。經彈劾後亦未及時表達個人清白及依合約執 行公務的嚴謹態度。
⑵向鈞會提出申辯書前後,正值八十八年農曆春節,軍中瑣碎事務不斷,加上葉 耀鵬委員任期屆滿,被付懲戒人等疏忽親往監察院面陳申辯理由及各項依據佐 證資料,致使葉委員在離職前夕仍執著核閱「不足採信」之意見。 ⑶多數被付懲戒人等在監察院調查期間未曾到院說明,向鈞會提出申辯書後亦不 知主動積極聲請到會說明,致使「頭盔檢驗遭貫穿竟能重新複驗並含混過關」 的刻板印象,不能適時提出正當、有力的辯解。 ⑷再審議聲請期間,重複提出各項新證據,一再聲請鈞會重新斟酌,雖獲國內各 行政主管機關認同合約准予複驗的鑑定結果,惟均屬事後的證據,加上原調查 機關同樣以「核無可採」的意見核覆鈞會,致使全案延宕迄今。 ㈥本頭盔案接受懲戒的重要關鍵在於不合格頭盔危及官兵生命安全,被付懲戒人等 雖已接受懲戒處分,惟頭盔購案因而停頓辦購,如今尚有陸軍官兵將近八萬人仍 然使用二次大戰時遺留之舊式頭盔,其抗彈性能僅達新式頭盔的二分之一。此期 間若臺海發生戰爭,近半數陸軍官兵因使用舊式逾壽限的頭盔,其頭部安全堪慮 ,此一負面的重大影響遠非被付懲戒人等所能承擔。而因為本案積壓在庫房中之 二萬頂新式頭盔不能使用,另有受立法院國防委員會管制的新臺幣一億四千餘萬 元的頭盔預算,不能動支採購尚未購足之頭盔等,均肇因於本頭盔案,形成對國 家及對國軍的無形傷害。故被付懲戒人等雖服行懲戒處分已屆期滿,仍顧念上情 ,於公於私都不敢須臾或忘,專此陳述再審議聲請補充說明如上,恭請鈞會體察 下情,准予各專業人士到會說明,以早日釐清事實真相,解除社會疑慮,解決陸
軍頭盔賡續籌補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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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軍防彈頭盔懲戒案再審議到會說明建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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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單 位│姓 名│職 掌│ 說 明 事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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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中 華 民 國 │張 有 成│常務理事 │⒈抽樣檢驗詞彙解釋。 │
│學術│品 質 學 會 │ │ │⒉抽樣檢驗之學理依據。 │
│機構│ │ │ │⒊現行國內抽樣計畫類型。│
│ │ │ │ │⒋檢驗結果之應用。 │
├──┼──────┼─────┼──────┼────────────┤
│防彈│中 山 科 學 │黃 鼎 貴│防彈材料專業│⒈防護材料特性及研發近況│
│裝備│研 究 院 │ │研究員 │ 。 │
│專業│ │ │ │⒉與頭盔有關之美軍MIL-ST│
│人員│ │ │ │ D-44099與MIL-STD-662E │
│ │ │ │ │ 規範內容摘要。 │
│ │ │ │ │⒊國軍與美軍頭盔規格之異│
│ │ │ │ │ 同。 │
│ │ │ │ │⒋臺灣警用頭盔之規格與採│
│ │ │ │ │ 購合約要求。 │
│ ├──────┼─────┼──────┼────────────┤
│ │聯 勤 總 部 │徐 尚 培│技術檢驗中心│⒈美軍頭盔鑑測作業現況。│
│ │鑑 測 處 │ │主任 │⒉國軍頭盔鑑測作業程序及│
│ │ │ │ │ 檢驗結果判定。 │
│ │ │ │ │⒊鑑測器材與測後頭盔展示│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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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國 防 部 │史 乃 鑑│國軍軍品規格│防護裝備規格與檢驗方法編│
│部主│後勤次長室 │ │業管副處長 │審程序與權責。 │
│管機├──────┼─────┼──────┼────────────┤
│關 │國 防 部 │王 吉 麟│業管副局長 │⒈採購合約解釋權責及其法│
│ │採 購 局 │ │ │ 律地位。 │
│ │ │ │ │⒉本案合約內各項文件相互│
│ │ │ │ │ 關係及適用順序。 │
│ │ │ │ │⒊依「購規」規定,特別條│
│ │ │ │ │ 款與軍品規格之差異。 │
│ ├──────┼─────┼──────┼────────────┤
│ │國 防 部 │羅 意 中│承辦監察官 │⒈第一次調查經過與初步結│
│ │軍紀監察處 │ │ │ 論。 │
│ │ │ │ │⒉第二次調查經過與法律意│
│ │ │ │ │ 見。 │
├──┼──────┼─────┼──────┼────────────┤
│行政│行政院公共工│蘇 明 通│承辦副處長 │⒈公共工程委員會、中信局│
│院主│程委員會 │ │ │ 之業管權責。 │
│管機├──────┼─────┼──────┤⒉國內採購糾紛(爭議)仲│
│關 │中央信託局 │楊 世 權│承辦科長 │ 裁之機制。 │
│ │ │ │ │⒊本案合約執行之意見。 │
├──┼──────┼─────┼──────┼────────────┤
│被付│ │黃 炳 麟│ │問題答詢及事實陳述 │
│懲戒│ │盧 曉 嘉│ │ │
│人 │ │田 鳳 舜│ │ │
│ │ │劉 松 嘉│ │ │
│ │ │徐 昌 智│ │ │
│ │ │陳 振 寰│ │ │
│ │ │張 朝 基│ │ │
│ │ │甲 ○ ○│ │ │
│ │ │尹 祖 安│ │ │
│ │ │郭 全 福│ │ │
│ │ │李 廷 剛│ │ │
│ │ │姚 念 彬│ │ │
│ │ │倪 大 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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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原提案委員對再審議聲請書提出核閱意見如左:壹、有關「百益建業股份有限公司承製陸軍防彈頭盔,涉嫌偷工減料,勾結相關單位 ,於驗收時矇混過關,違法亂紀等情乙案」前經本院調查竣事,國防部採購局尹 祖安中校、甲○○上校、張朝基上校、副處長陳振寰上校及徐昌智上校、處長劉 松嘉上校及盧曉嘉上校,陸軍總部後勤司令部補給署參謀倪大義少校、姚念彬中 校、副組長李廷剛上校、組長郭全福上校、副署長田鳳舜上校、參謀長黃炳麟少 將等人,辦理陸軍防彈頭盔採購案,核有重大違失,經本院依法提案彈劾,並經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倪大義撤職並停止任用一年;尹祖安、甲○○均休職, 期間各三年;劉松嘉、張朝基、盧曉嘉、黃炳麟、郭全福、姚念彬均休職,期間 各二年;陳振寰、徐昌智、田鳳舜、李廷剛均休職,期間各一年在案。貳、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以(八九)臺會調字第○三六二六號函送 陸軍後勤司令部補給署副署長李廷剛再審議聲請書、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以( 八九)臺會調字第○三六七六號函送國防部採購局上校副處長徐昌智再審議聲請 補充說明書、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以(八九)臺會議字第○三七四六號函送國 防部採購局處長劉松嘉再審議聲請書、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以(八九)臺會議 字第○三七五二號函送國防部採購局上校處長盧曉嘉再審議聲請書、八十九年十 二月十九日以(八九)臺會議字第○三八一五號函送國防部採購局採購官甲○○ 再審議聲請書及九十年一月九日以(九○)臺會議字第○○○七一號函送國防部
採購局處長劉松嘉等十三人再審議聲請書補充說明影本等到院,請本院依公務員 懲戒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提出意見書。
參、受懲戒處分人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及彈劾理由均於本院彈劾案文中敘明綦詳, 並已由貴會議決懲戒處分。惟受懲戒處分人聲請再審議(或檢陳再審議聲請補充 說明書),基於對受懲戒處分人有利、不利之事證均應予詳查,以符合法律維護 公平正義之原則,本院爰參酌相關卷證資料提具意見書如次: 受懲戒處分人聲請再審議,仍應詳實核對「彈劾理由、被付彈劾人申辯要旨與公 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理由(綜整詳如左表)」後,予以認定有無公務員懲戒法第 三十三條第一項各款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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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名│ 本院彈劾理由 │被付彈劾人申辯書要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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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軍│查百益公司承製│甲、被付懲戒人劉松嘉│本採購案由聯勤經理生產處│
│防彈│ 陸軍「FE5F│ 、陳振寰、張朝基│辦理申購,國防部採購局執│
│頭盔│ 04L008P│ 、尹祖安、盧曉嘉│行履約、督導及驗收,聯勤│
│「F│ 02」防彈頭盔│ 、徐昌智、甲○○│軍品鑑測處實施檢驗。八十│
│E5│ 案,由國防部採│ 共同申辯意旨略謂│四年八月二十八日經光研、│
│F0│ 購局辦理履約、│ : │通國、百益三家公司分別議│
│4L│ 督導及驗收。本│ ㈠採購案之權責劃分│價,三家公司價格均進入底│
│00│ 採購案對驗收之│ 簡述。 │價決標,由該三家公司分製│
│8P│ 規定,「國防部│ ㈡本件軍品採購實施│,其中百益公司承製防彈頭│
│02│ 採購局國內標購│ 複驗之目的及依據│盔L、M、S、XS號共計│
│」採│ 物資合約通用條│ : │一○、八三三頂,合約明定│
│購案│ 款」第十六條規│ ⒈複驗之制度,不│「驗收方式依清單附註七規│
│ │ 定:「賣方對不│ 盡然在維護廠商│定辦理(即:依規定所列數│
│ │ 合格之檢驗結果│ 權益,亦同時在│量抽驗,每次抽樣三份,一│
│ │ ,得申請複驗,│ 確保買方需求時│份送驗,二份備複驗)」及│
│ │ 以一次為限」、│ 程及避免無謂訟│「餘未盡事宜均按清單、規│
│ │ 第十七條規定:│ 爭程序浪費甚或│格、合約條款及附加條款規│
│ │ 「檢驗不合格之│ 公帑損失。複驗│定辦理」。又合約軍品規格│
│ │ 貨品,如可以表│ 之實施,非僅在│中,關於防彈頭盔之檢查與│
│ │ 面處理、調整、│ 保障廠商權益,│檢驗,備註有「若抗彈性能│
│ │ 改裝等方法改善│ 同時亦兼有保護│要求不合格則拒收」。八十│
│ │ 者,賣方應於期│ 軍方之目的存在│五年六月十二日百益公司完│
│ │ 限內運回修復重│ 。不能率爾以有│成交貨,國防部採購局於同│
│ │ 交。其他嚴重瑕│ 複驗之實施,即│年月十三日實施成品抽樣三│
│ │ 疵,無法以整修│ 認係承合、圖利│份,每份十一頂,一份送聯│
│ │ 方式處理者,買│ 廠商。 │勤軍品鑑測處檢驗,二份存│
│ │ 方得將不合格貨│ ⒉各項合約條款、│於聯勤三○四廠備用。聯勤│
│ │ 品退還賣方,要│ 清單、規格均規│軍品鑑測處檢驗結果為:⑴│
│ │ 求依限換交或視│ 定有「複驗」之│VP值(彈道極限測試)│
│ │ 案情要求先換交│ 制度,足見「複│無法求得,⑵手槍測試貫穿│
│ │ 合格品而後退還│ 驗」之容許為軍│,即抗彈性能不合格。同年│
│ │ 不合格品。修復│ 品採購之通例。│月十八日,被付懲戒人尹祖│
│ │ 重交或退貨換貨│ 事實上不惟軍品│安簽請被付懲戒人張朝基、│
│ │ ,均以二次為限│ 採購,其他公家│陳振寰、劉松嘉准予行文百│
│ │ ,如賣方不於期│ 機關之採購,甚│益公司請其申請複驗或換交│
│ │ 限內重交或換貨│ 或私人商業性質│合格新品,同日並行文聯勤│
│ │ ,或二次重交或│ 之大量採購,為│經理生產處,詢問該不合格│
│ │ 換貨仍不及格,│ 杜檢驗爭議,鮮│項目與其他檢驗項目有否相│
│ │ 則買方得解除契│ 有不設「複驗」│關聯,俾憑辦理。同年月十│
│ │ 約,依違約規定│ 制度者。 │九日百益公司申請就不合格│
│ │ 處理。」、第三│ ㈢本件爭點所在「抗│項目送請複驗,同日,聯勤│
│ │ 十九條規定:「│ 彈性能要求不合格│經理生產處亦函知國防部採│
│ │ 附加條款與通用│ 則拒收」之條款是│購局表示「案內不合格項目│
│ │ 條款相牴觸時,│ 否有排除「複驗」│與其他項目不相關連,有關│
│ │ 以附加條款為準│ 之效力: │測試VP,請再補測乙頂│
│ │ 。」;本採購案│ ⒈彈劾理由則認規│」。同年月二十一日被付懲│
│ │ 合約則明定:「│ 格附註有「若抗│戒人尹祖安以承商申請複驗│
│ │ 驗收方式,依清│ 彈性能要求不合│乙節,符合「國軍軍品採購│
│ │ 單附註七規定辦│ 格則拒收」之規│作業規定」第二百六十三條│
│ │ 理」及「餘未盡│ 定,則經「初驗│第五款之規定,簽由被付懲│
│ │ 事宜均按清單、│ 」不合格者即應│戒人張朝基、陳振寰、劉松│
│ │ 規格、合約條款│ 拒收,不得准許│嘉核准行文百益公司,同意│
│ │ 及附加條款規定│ 「複驗」。惟此│就不合格項目實施複驗及有│
│ │ 辦理」;而「清│ 項認知及對條款│關VP值部分補測乙頂,│
│ │ 單」附註七係規│ 之解釋,顯然違│經檢驗結果合格,同年月二│
│ │ 定:驗收方式依│ 反合約之精神。│十八日國防部採購局即辦理│
│ │ 規格所列數量抽│ ⒉彈劾理由顯然誤│結案。凡此事實,有國防部│
│ │ 驗,每次抽樣三│ 解並混淆了「檢│採購局訂購軍品合約、簡便│
│ │ 份,一份送驗,│ 驗程序」與「檢│行文表、簽呈、檢驗申請單│
│ │ 二份備複驗;另│ 驗判定後之處理│、驗收結果報告單、FE5│
│ │ 合約「軍品規格│ 程序」等兩個階│F04L008案清單及付│
│ │ 」中,關於防彈│ 段之程序。 │款驗結單等影本附卷可稽,│
│ │ 頭盔之檢驗,則│ ㈣「抗彈性能要求不│並為被付懲戒人尹祖安、張│
│ │ 備註有「若抗彈│ 合格則拒收」之條│朝基、陳振寰、劉松嘉所不│
│ │ 性能要求不合格│ 款並非排除「複驗│否認。雖據該被付懲戒人等│
│ │ 則拒收」。 │ 」,另有其他強而│申辯略稱,依合約通用條款│
│ │本採購案經約談│ 有力佐證: │第十六條規定:「賣方對不│
│ │ 國防部採購局承│ ⒈規格中定為「若│合格之檢驗結果,得申請複│
│ │ 辦人尹祖安中校│ 不合格則拒收」│驗,以一次為限」,且合約│
│ │ 到院說明,據尹│ 者,非僅「抗彈│表頭附註二驗(檢)收方式│
│ │ 中校稱,對抗彈│ 性能」一項耳,│:依清單附註七規定辦理,│
│ │ 性能檢驗不合格│ 另有「沿條」等│而清單附註七驗收方法㈠則│
│ │ 之頭盔,依合約│ 十種規格要求,│規定:「依規格所列數量抽│
│ │ 通用條款第十六│ 有完全相同「不│驗,每次抽取樣品三份,乙│
│ │ 條及清單中抽樣│ 合格則拒收」之│份送驗,二份備複驗,抽驗│
│ │ 備份之規定,應│ 規定。 │數量由承商負責補足」,是│
│ │ 足認定可以複驗│ ⒉通國案中,沿條│以,無論依合約通用條款或│
│ │ 云云。惟查,本│ 經二次重交不合│清單檢驗方法之特別規定,│
│ │ 採購案合約「軍│ 格後,亦經複驗│均設有複驗制度無疑。複驗│
│ │ 品規格」中,關│ 一次,複驗結果│之實施,非僅在保障廠商權│
│ │ 於防彈頭盔之檢│ 仍然不合格。監│益,同時亦兼有保護軍方之│
│ │ 查與檢驗,已備│ 察院調查後認無│目的存在,不能率爾以有複│
│ │ 註有「若抗彈性│ 疏失。 │驗之實施,即認係承合、圖│
│ │ 能要求不合格則│ ⒊聯勤自辦頭盔採│利廠商。至聯勤經理生產處│
│ │ 拒收」之規定,│ 購案(通國公司│處長陳德昌少將於監察院詢│
│ │ 且經約談本採購│ 解約後之重購案│問時所稱「若不合格則拒收│
│ │ 案合約清單及軍│ )亦發生光研公│」有排除「複驗」之效力云│
│ │ 品規格之訂定單│ 司所交頭盔遭手│云,純為其個人錯誤之認知│
│ │ 位聯勤經理生產│ 槍貫穿之「抗彈│。況本採購案業經稽核單位│
│ │ 處處長陳德昌少│ 性能不合格」情│審查後,簽證同意審結及付│
│ │ 將到院,就合約│ 事,聯勤同意准│款,足見彼等並無任何違失│
│ │ 「軍品規格」中│ 予複驗一次,只│等語。然查:百益公司承製│
│ │ ,關於「若抗彈│ 是複驗結果剛好│本件防彈頭盔案,係由國防│
│ │ 性能要求不合格│ 也不合格,故光│部採購局辦理履約、督導及│
│ │ 則拒收」規定之│ 研公司選擇退貨│驗收,而依「國防部採購局│
│ │ 意旨加以解釋,│ 重交(因其初、│國內標購物資合約通用條款│
│ │ 據陳處長說明,│ 複驗均不合格之│」第三十九條規定:「附加│
│ │ 「軍品規格」中│ 貨品乃第一次交│條款與通用條款相牴觸時,│
│ │ ,關於「若抗彈│ 貨者,本仍有二│以附加條款為準」;本採購│
│ │ 性能要求不合格│ 次退貨重交之機│案合約則明定:「驗收方式│
│ │ 則拒收」之規定│ 會)。監察院亦│,依清單附註七規定辦理」│
│ │ ,是絕對硬性之│ 詳細調查過本案│及「餘未盡事宜均按清單、│
│ │ 要求,有排除複│ ,認無疏失結案│規格、合約條款及附加條款│
│ │ 驗之效力。是以│ 。 │規定辦理」,另合約「軍品│
│ │ ,本採購案之驗│ ⒋所以,「不合格│規格」中,關於防彈頭盔之│
│ │ 收,雖有「國軍│ 則拒收」之規格│檢查與檢驗,則備註有「若│
│ │ 軍品採購作業規│ 要求,所排除者│抗彈性能要求不合格則拒收│
│ │ 定」、或「國防│ ,乃「修復重交│」;且據聯勤經理生產處處│
│ │ 部採購局國內標│ 」及「減價收貨│長陳德昌少將於監察院約談│
│ │ 購物資合約通用│ 」之原件收貨方│時陳稱「軍品規格」中,關│
│ │ 條款」及「合約│ 式,而非排除「│於「若抗彈性能要求不合格│
│ │ 清單」,對於「│ 複驗」程序,要│則拒收」之規定,是絕對硬│
│ │ 複驗」均有規定│ 無疑義。 │性之要求,有排除複驗之效│
│ │ ,惟「國軍軍品│ ㈤聯勤經理生產處處│力。按聯勤經理生產處係本│
│ │ 採購作業規定」│ 長陳德昌少將於監│採購案合約清單及軍品規格│
│ │ 、「國防部採購│ 察院詢問時所稱「│之訂定審核單位,對於「若│
│ │ 局國內標購物資│ 若不合格則拒收」│抗彈性能要求不合格則拒收│
│ │ 合約通用條款」│ 有排除「複驗」之│」規定之意旨知之甚稔,是│
│ │ 及「合約清單」│ 效力云云,純為其│被付懲戒人等所辯陳德昌於│
│ │ ,乃規定一般軍│ 個人錯誤之認知:│監察院詢問時所稱若不合格│
│ │ 品之檢驗,而本│ ⒈通國案中,沿條│則拒收有排除複驗之效力,│
│ │ 採購案之標的為│ 規格亦同有「若│純為其個人錯誤之認知,及│
│ │ 防彈頭盔,合約│ 不合格則拒收」│陳德昌事後提出之聲明書為│
│ │ 中之「軍品規格│ 規定,但聯勤經│附會之詞,均非可採。雖「│
│ │ 」,係針對「國│ 理生產處,從未│國軍軍品採購作業規定」及│
│ │ 軍防彈頭盔」之│ 反對甚且配合辦│「國防部採購局國內標購物│
│ │ 品質及特性予以│ 理外送複驗,陳│資合約通用條款」均有「複│
│ │ 設計訂定,而該│ 處長不能諉為不│驗」之規定,惟此乃規定一│
│ │ 軍品規格中,對│ 知。 │般軍品之檢驗,而本採購案│
│ │ 於防彈頭盔之檢│ ⒉無論是未被彈劾│之標的為防彈頭盔,合約中│
│ │ 查與檢驗,既明│ 之通國案或係本│之「軍品規格」係針對「國│
│ │ 確規定「若抗彈│ 件遭彈劾之申購│軍防彈頭盔」之品質及特性│
│ │ 性能要求不合格│ 案,自檢驗(初│予以設計訂定,且該軍品規│
│ │ 則拒收」,則廠│ 驗)抗彈性能不│格中,對於防彈頭盔之檢查│
│ │ 商所交成品頭盔│ 合格後,歷經通│與檢驗、既明確規定「若抗│
│ │ ,經抗彈性能檢│ 知複驗、申請複│彈性能要求不合格則拒收」│
│ │ 驗不合格,依上│ 驗,准許複驗以│,則廠商所交成品頭盔,經│
│ │ 開軍品規格之規│ 至最終實施複驗│抗彈性能檢驗不合格,依上│
│ │ 定,驗收單位國│ ,聯勤經理生產│開軍品規格之規定,驗收單│
│ │ 防部採購局應即│ 處自始至終均明│位應即拒收。詎被付懲戒人│
│ │ 拒收。 │ 知其情事甚至協│尹祖安未詳加勾稽,率依「│
│ │按防彈頭盔之抗│ 助並參與複驗。│國軍軍品採購作業規定」第│
│ │ 彈性能不合格,│ ⒊查聯勤經理生產│二百六十三條第五款之規定│
│ │ 有危害人身及生│ 處為清單規格之│,簽請被付懲戒人張朝基、│
│ │ 命安全之虞,本│ 審核單位(製作│陳振寰、劉松嘉同意百益公│
│ │ 採購案百益公司│ 者為其下屬三○│司辦理複驗(見卷附國防部│
│ │ 所交頭盔,遭抗│ 四廠),但一經│採購局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一│
│ │ 彈性能檢驗不合│ 對外委由採購局│日簽呈影本)。而張朝基、│
│ │ 格後,國防部採│ 與承商簽約,即│陳振寰、劉松嘉身為長官或│
│ │ 購局承辦人尹祖│ 非其主官個人所│主管,對於主管之業務及所│
│ │ 安中校,應即依│ 能任意解釋。 │屬人員,理應嚴加督導考核│
│ │ 照前開「軍品規│ ㈥行政法上之「合理│,竟亦無視於合約軍品規格│
│ │ 格」中,關於「│ 原則」,堪為本件│中「若抗彈性能要求不合格│
│ │ 若抗彈性能要求│ 論斷之憑參。 │則拒收」之約定,允許複驗│
│ │ 不合格則拒收」│ ㈦刑事上確無圖利刑│。按防彈頭盔之抗彈性能不│
│ │ 之規定,簽報長│ 責,行政上又無違│合格有危害人身及生命安全│
│ │ 官核定,予以拒│ 失之處,應不受懲│之虞,彼等處事自應格外謹│
│ │ 收,惟竟諉藉「│ 戒。 │慎,並力求切實。 │
│ │ 國軍軍品採購作│ ㈧仰祈諸法界耆宿先│ │
│ │ 業規定」第二百│ 進之公懲會委員,│ │
│ │ 六十三條第五款│ 明鏡高懸,澈底鞫│ │
│ │ 之規定,簽請該│ 理,無微不燭,務│ │
│ │ 局張朝基上校、│ 懇鈞裁,矜吾苦衷│ │
│ │ 陳振寰副處長、│ ,曲賜成全,賜准│ │
│ │ 劉松嘉處長等人│ 派員到會親陳申訴│ │
│ │ ,身為長官及主│ 。 │ │
│ │ 管,對主管業務│乙、被付懲戒人劉松嘉│ │
│ │ 及下屬,理應嚴│ 、陳振寰、張朝基│ │
│ │ 加督導考核,竟│ 、尹祖安、盧曉嘉│ │
│ │ 無視於合約軍品│ 、徐昌智、甲○○│ │
│ │ 規格中「若抗彈│ 共同補充申辯意旨│ │
│ │ 性能要求不合格│ 略以: │ │
│ │ 則拒收」之規定│ ㈠系爭購案,依諸獨│ │
│ │ ,允許貨品於嚴│ 立稽核單位之審查│ │
│ │ 重瑕疵下複驗,│ 後,業均簽證同意│ │
│ │ 共同護航廠商過│ 審結及付款,在卷│ │
│ │ 關。上開人員,│ 可稽。 │ │
│ │ 未嚴守品管職責│ ㈡本案事實上亦殊難│ │
│ │ ,怠忽職守,顯│ 想像條款之制定者│ │
│ │ 有重大違失。 │ ,其原意是要規定│ │
│ │ │ 沿條等十一項規格│ │
│ │ │ 要求不准複驗。 │ │
│ │ │ ㈢依歷來採購案均得│ │
│ │ │ 複驗乙次之經驗法│ │
│ │ │ 則及行政先例,被│ │
│ │ │ 付懲戒人乃依約及│ │
│ │ │ 慣例同意承商所呈│ │
│ │ │ 複驗之請求。 │ │
├──┼────────┼──────────┼────────────┤
│陸軍│㈠陸軍補給署部分│被付懲戒人黃炳麟、田│本採購案由陸軍總司令部辦│
│防彈│ : │鳳舜、郭全福、李廷剛│理申購,聯勤軍品鑑測處實│
│頭盔│ ⒈查百益公司製│、姚念彬、倪大義共同│施檢驗,原定由國防部採購│
│「T│ 陸軍「TD6│申辯意旨略稱: │局執行履約、督導及驗收。│
│D6│ 002L02│㈠合約「清單」中「要│惟該局為節省履約驗收作業│
│00│ 6P02E」│ 求條件」六-㈠項之│時程,授權陸軍後勤司令部│
│2L│ 防彈頭盔乙案│ 適用性:本件合約清│補給署自行辦理履約、督導│
│02│ ,由國防部採│ 單中要求條件六-㈠│及驗收,並由該局賡續管制│
│6P│ 購局授權陸軍│ 全文為:「軍品檢驗│。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經│
│02│ 補給署自行辦│ 不合格得原樣僅複驗│光研、百益二家公司比價,│
│E」│ 理履約、督導│ 乙次或退貨換貨兩次│分由該二公司得標。百益公│
│採購│ 及驗收。本採│ ,若複驗仍不合格或│司計承製防彈頭盔M號二萬│
│案 │ 購案對驗收之│ 逾期交貨達五十天(│頂,分二批交貨。合約明定│
│ │ 規定,「國防│ 含)以上,均依規定│「驗收方式依清單要求條件│
│ │ 部採購局國內│ 辦理解約重購,除沒│五及規格規定辦理」及「餘│
│ │ 標購物資合約│ 收其履約保證金解繳│未盡事宜均按清單、規格、│
│ │ 通用條款」第│ 國庫外,重購差額由│合約條款等規定辦理」;而│
│ │ 十六條前段規│ 承商負責補償。」這│清單要求條件六-㈠雖約定│
│ │ 定「賣方對第│ 是一個選擇性的規定│軍品檢驗不合格得原樣僅複│
│ │ 十三條檢驗結│ ,即軍品檢驗(初驗│驗一次或退貨換貨二次,若│
│ │ 果不合格者,│ )不合格後,可以原│複驗仍不合格或逾期交貨達│
│ │ 得申請複驗一│ 樣再複驗乙次,或者│五十天以上,均依規定辦理│
│ │ 次。」、第十│ 不複驗而予退貨換貨│解約重購。惟合約軍品規格│
│ │ 三條規定:「│ 兩次。這兩種方式,│中,關於防彈頭盔之檢查與│
│ │ 合約規定須作│ 完全是依照「軍事機│檢驗,備註有「若抗彈性能│
│ │ 化學成分或物│ 關軍品採購作業規定│要求不合格則拒收」。嗣百│
│ │ 理性能檢驗者│ 」(以下簡稱「購規│益公司交貨成品經抽樣送驗│
│ │ ,由驗收人員│ 」)辦理。前者在「│,因防彈頭盔每頂重量差與│
│ │ 當場會同抽樣│ 購規」第二百五十五│規格不符,判定為不合格,│
│ │ 、加封,除合│ 條第五項第㈢款中,│經複驗結果,每頂重量差仍│
│ │ 約另有規定者│ 明定:「申請複驗以│不合格,八十六年十一月十│
│ │ 從其規定外,│ 一次為限,不論結果│七日,國防部採購局函百益│
│ │ 應儘速送聯勤│ 如何,不得再要求複│公司同意修復重交,同年月│
│ │ 總部軍品鑑測│ 驗。」。後者在「購│二十八日該公司重新交貨,│
│ │ 處或國防醫學│ 規」第二百八十二條│同年十二月十七日抽驗樣品│
│ │ 院檢驗,::│ 第三項中規定:換貨│,經聯勤軍品鑑測處實施抗│
│ │ 」、第十七條│ 後之交貨、檢驗、驗│彈性能測試,遭手槍貫穿,│
│ │ 規定:「檢驗│ 收作業,與一般採購│二頂VP值無法判定,綜│
│ │ 不合格之貨品│ 案同,但換貨以兩次│判為不合格。百益公司陳情│
│ │ 重交。其他嚴│ 為限,兩次換貨經驗│複驗,被付懲戒人倪大義於│
│ │ 重瑕疵,無法│ 收仍不合格時,如不│同年月三十日,簽經被付懲│
│ │ 以整修方式處│ 能以減價收受方式處│戒人姚念彬、李廷剛、郭全│
│ │ 理者,買方得│ 理,應即退貨解約。│福、田鳳舜、黃炳麟核准,│
│ │ 將不合格貨品│ 」至於究採複驗,抑│行文百益公司儘速依合約清│
│ │ 退還賣方,要│ 採退貨換貨之方式,│單要求條件六-㈠辦理複驗│
│ │ 求依限換交或│ 依「購規」第二百五│或退貨換貨,並副知國防部│
│ │ 視案情要求先│ 十五條第五項第㈠款│採購局,百益公司則函請複│
│ │ 換交合格品而│ 之規定,則是「合約│驗。八十七年一月十四日被│
│ │ 後退還不合格│ 商對不合格之檢驗結│付懲戒人甲○○簽報被付懲│
│ │ 品。修復重交│ 果,要求複驗時,得│戒人徐昌智、盧曉嘉同意陸│
│ │ 或退貨換貨,│ 以原抽備分樣品送請│軍後勤司令部補給署以原備│
│ │ 均以二次為限│ 原檢驗單位複驗一次│份樣品辦理複驗。經測驗結│
│ │ ,如賣方不於│ ,若複驗結果與原檢│果,經判定為合格,國防部│
│ │ 期限內重交或│ 驗結果不同時,應以│採購局遂予驗收結案。上揭│
│ │ 換貨,或二次│ 複驗結果為準。」。│事實,為被付懲戒人倪大義│
│ │ 重交或換貨仍│ 而「購規」第二百八│、姚念彬、李廷剛、郭全福│
│ │ 不及格「則買│ 十二條第二項則規定│、田鳳舜、黃炳麟、甲○○│
│ │ 方得依第二十│ :「退貨換貨,得由│、徐昌智、盧曉嘉等所不否│
│ │ 八條規定解除│ 買方或賣方提出,並│認,並有國防部採購局簡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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