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466號
KLDV,104,司促,1466,2015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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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66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 務 人 劉志岳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參佰壹拾陸元,及新
  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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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