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66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 務 人 劉志岳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參佰壹拾陸元,及新
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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