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10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吳金城
債 務 人 俞偉政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玖佰捌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九.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3年04月30日向債權人申請借
款新臺幣300,000元,借期至108年04月30日屆滿,利息
自貸放日起,依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8.2%機動
計息按月計付。
(二)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
約定如未按期清償6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
違約金,逾期6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
付違約金。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僅繳納本息至103年11月30日,覆經
催討,迄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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