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263號
KLDV,104,司促,1263,2015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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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63號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債 務 人 黃蕙君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捌萬玖仟貳佰陸拾陸元,
  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九‧七五計算之利息;暨未按期攤還本金或繳納利息,自其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違約金,逾期
  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息加付百分之二十違約金,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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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