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117號
KLDV,104,司促,1117,2015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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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1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高崇翰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高東慶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許美智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萬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高崇翰前就讀基隆市私立光隆高級家事商業職
    業學校時,邀同債務人高東慶許美智為連帶保證人向
    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5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55,960
    元,依就學貸款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
    後滿一年之日起分60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
    息。
  (二)詎債務人高崇翰於民國103年8月15日起,即未依約履償
    ,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3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
    ,雖經債權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
    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高東慶許美智為連
    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117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高東慶、高│自民國103年0│至民國103年1│年息1.83%   │
│  │30000 │崇翰、許美│7月15日起  │2月09日止  │       │
│  │元  │智    ├──────┼──────┼───────┤
│  │   │     │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   │     │2月10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高東慶、高│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0000 │崇翰、許美│8月1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智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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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