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31號上 訴 人 鄭天全被上訴人 高翊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4月13日上午10時,在本 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法 官 陳賢德 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翁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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