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03年度,2243號
KLDV,103,基小,2243,2015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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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基小字第2243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林世浩
      湯宗翰
被   告 楊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肆拾肆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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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3年度基小字第2243號 │
├──┬─────┬──────────┬──────────┤
│編號│ 計息本金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新臺幣)├──────────┼──────────┤
│ │ │計算期間及利率(民國)│計算期間及金額(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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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9,944元 │自92年10月21日起至清│自92年11月22日起至清│
│ │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17.99計算。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 │ │ │分之10、逾期在6個月 │
│ │ │ │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
│ │ │ │分之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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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