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69號原 告 呂台年 江春美共 同訴訟代理人 賴鎮局律師被 告 林美月 林美珠 林水源 林素美 宋瑋莉(即被告林家輝之承受訴訟人) 林益諄(即被告林家輝之承受訴訟人) 林思廷(即被告林家輝之承受訴訟人) 林家弘 林于傑 林猷強 林恩如 林恩光 林恩夙 林謙旭即林根標 林珮瑤即林意舒 林珈民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莊雅筑上十七人之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被 告 傅家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命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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