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69號
KLDV,101,重訴,69,2015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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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69號
原   告 呂台年
      江春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鎮局律師
被   告 林美月
      林美珠
      林水源
      林素美
      宋瑋莉(即被告林家輝之承受訴訟人)
      林益諄(即被告林家輝之承受訴訟人)
      林思廷(即被告林家輝之承受訴訟人)
      林家弘
      林于傑
      林猷強
      林恩如
      林恩光
      林恩夙
      林謙旭即林根標
      林珮瑤即林意舒
      林珈民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莊雅筑
上十七人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
被   告 傅家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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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