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基簡字,104年度,229號
KLDM,104,基簡,229,20150226,1

1/5頁 下一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基簡字第229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淑嬪
      許清波
      長霖營造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郭燕玲
被   告 曾漢長
上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許智勝律師
被   告 金義春工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何淑嬪
上五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湯偉祥律師
被   告 鄭宏偉
選任辯護人 林火炎律師
      彭傑義律師
被   告 練鐵曈
選任辯護人 張漢榮律師
      林宇文律師
被   告 致億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林息同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郭百祿律師
被   告 旭乙科技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鄭淑吟
被   告 李水木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
度偵字第4686號、102 年度偵字第2591號),因被告於本院審理
時自白犯罪(102 年度訴字第545 號),本院合議庭認適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乃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何淑嬪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 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政府 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



87條第5 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 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拾萬元。
許清波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 偽造印文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專業工程人員林桂聖」之印章壹枚、如 附表二所示之「專業工程人員林桂聖」印文共柒拾伍枚,均沒 收之。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 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 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政 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專業工 程人員林桂聖」之印章壹枚、如附表二所示之「專業工程人員 林桂聖」印文共柒拾伍枚,均沒收之。
長霖營造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 5 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曾漢長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金義春工程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 第5 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共肆罪,各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 。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叁拾萬元。
鄭宏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如附表一編號1至、 至所示偽造之署押共柒拾陸枚,均沒收之。練鐵曈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 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致億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 條第5 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共叁罪,各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 。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
林息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共叁罪 ,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 臺幣陸萬元。




旭乙科技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 5 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共叁罪,各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應 執行罰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
李水木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共叁罪 ,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 臺幣陸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何淑嬪金義春工程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下稱金義春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實際職務為 兼理該公司之會計、行政業務。許清波係金義春公司之實際 負責人。曾漢長長霖營造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 ○路0 段00號3 樓,下稱長霖公司,登記負責人為曾漢長之 配偶郭燕玲)之實際負責人。鄭宏偉係湧立營造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址設彰化縣溪州鄉○○村○○路00號1 樓,下稱湧 立公司)之工務部副理。練鐵曈係國營事業臺灣自來水股份 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址設基隆市○○區○○路000 號, 下稱臺水公司第一區管理處)秘書,職務內容為負責協助該 管理處綜理各項業務之公文核稿權責,並審核各類採購案件 陳核之工程設計、施工監造與各階段估驗款、驗收請款等文 書,係負責辦理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從事於國營事業採購案 件,而具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林息同係致億水電工程有 限公司(址設基隆市○○路00巷0 號,下稱致億公司)之負 責人。李水木旭乙科技有限公司(址設基隆市○○路00號 9 樓,下稱旭乙公司,登記負責人為李水木之配偶鄭淑吟) 之實際負責人。
㈡緣臺水公司第一區管理處於民國100 年7 月間起辦理「100 年度西勢水庫浚渫工程」(下稱本件浚渫工程)採購案,其 中工程設計、監造委託技術服務部分,係由明昱技術顧問股 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9 樓, 下稱明昱公司)於100 年8 月24日得標;施作部分則另行辦 理招標採購。許清波有意由金義春公司承攬本件浚渫工程之 施作,因礙於投標廠商需有乙級以上營造廠資格,但金義春 公司未具上開條件無法參與投標。詎許清波竟與何淑嬪共同 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之犯意聯絡,先由許清波於100 年11 月初某日,向無投摽意願之長霖公司實際負責人曾漢長聯繫 ,要求曾漢長同意借用長霖公司之名義及證件供許清波參與 投標,許清波則提供總工程款3%之費用予曾漢長充作借牌費



曾漢長亦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之犯意,允諾許清波以長 霖公司名義及證件參與投標。嗣許清波即指示何淑嬪以長霖 公司之名義製作標單,何淑嬪並至長霖公司向不知情之長霖 公司名義負責人郭燕玲拿取投標所需之證件、印章,以供投 標使用。再本件浚渫工程於100 年11月7 日下午2 時在臺水 公司第一區管理處會議室開標,計有宏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長霖公司、伯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3 家廠商參與投標, 長霖公司部分係由許清波代表前往參與開標。開標結果因長 霖公司之標價為新臺幣(下同)23,680,000元,為所有投標 者中出價最低,且低於底價24,000,000元,即由許清波以長 霖公司之名義得標。其後,臺水公司第一區管理處給付長霖 公司第一次工程估驗款(即9,156,890 元)後,曾漢長於扣 除借牌費用及品管人員代墊費用(261,629 元+22,000 元=2 83,629元)後,將餘款交付許清波
許清波以長霖公司名義得標本件浚渫工程後,即與富芳開發 股份有限公司(址設基隆市○○區○○路000 號,下稱富芳 公司)董事吳家禕、湧立公司負責人莊清基洽談合作施作事 宜,約妥三方出資比例為許清波20% 、莊清基30% 、吳家禕 50% ,即本件浚渫工程由吳家禕負責提供資金,許清波負責 水電,湧立公司則負責土方挖掘、清運。莊清基並指派湧立 公司工務部副理鄭宏偉至西勢水庫施工現場擔任負責人。鄭 宏偉據此須負責製作、填載本件浚渫工程相關之「臺水公司 第一區管理處公共工程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下 稱運送證明文件),為從事業務之人。本件浚渫工程於100 年11月8 日開工,履約期限為50個日曆天,主要施工內容為 西勢水庫疏浚(挖方)及運送棄土。土方挖掘之施作方式, 為湧立公司僱工先將水庫之淤泥挖起,以卡車運至水庫下方 暫置區,待挖起之土石瀝乾後,由鄭宏偉指派黃昱文潘睿 安聯繫、調派砂石車前來水庫施工現場,將已瀝乾之淤泥載 往運棄地點。本件浚渫工程淤泥之運棄地點,原已申請廣柏 工程有限公司(址設新竹市○○里○○路000 號7 樓之1 , 下稱廣柏公司)所屬之土石方資源堆置及營建混合物處理場 (位於新竹市○○段000000地號,下稱廣柏土資場)、國際 土石方資源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00 號2 樓 ,下稱國際土石方公司)所屬之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位 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下稱國際土資場)、裕 豪砂石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0號3 樓)所屬 之臺北市○○○○○○○○○○○○位於○○區○○○路0 段0 巷00弄00號)等3 地棄置,惟因湧立公司同時間另有承 攬臺北市南港區三鐵共軌工程,該三鐵共軌工程之土石棄置



地點為旺宬有限公司(址設宜蘭縣蘇澳鎮○○○路0 ○0 號 2 樓)所屬宜蘭縣冬山鄉東城土資場、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 司蘇澳廠等地,鄭宏偉為圖便利行事,竟於100 年12月間, 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接續犯意,明知如 附表一所示之各運送證明文件中所載之各次土石棄運,其實 際棄運地點為上述宜蘭縣東城土資場等地,均非廣柏土資場 或國際土資場,竟仍就其業務上所登載如附表一所示之運送 證明文件,將各「運送路線」欄中,不實登載土石棄運之運 送路線(最終地點為廣柏土資場或國際土資場),並在「收 容處理場所名稱所在縣市負責人電話」欄中,不實登載為「 新竹市廣柏土石方資源堆置及營建混合物處理場葉先生00-0 000000」或「臺北市國際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周國淵00-0 0000000 」等不實內容,且皆未徵得如附表一編號1至、 至所示之運送證明文件上駕駛人本人之同意或授權,即 在前述駕駛人須親自簽名之「駕駛人姓名」欄位(位於文件 右下方,與「核發單位章」、「承包廠商單位章」、「收容 處理場所簽收章」同行),偽簽各駕駛人之署名(鄭宏偉所 登載不實或偽造之運送證明文件,各該文件之序號、駕駛人 姓名、運送之砂石車車牌號碼、實際運送處理地、不實登載 之運送路線處理地、卷證出處,均詳如附表一所示),而接 續偽造如附表一編號1至、至所示之私文書,及製作 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嗣鄭宏偉 又將上開偽造之私文書、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即運送證明 文件,提出於監造單位即明昱公司審查後,向臺水公司第一 區管理處提出申報,以進行結算而行使之,均足生損害於駕 駛人陳讚棠、俞宏徽、吳銀河、方金富本人及明昱公司、臺 水公司第一區管理處對本件浚渫工程土石棄運管理之正確性 。
㈣另依長霖公司與臺水公司第一區管理處簽訂之工程契約書、 施工補充說明書規定,長霖公司於契約施工期間,應按約定 之時間(每日),填寫工作報表(即公共工程施工日誌)送 請臺水公司第一區管理處核備。許清波以長霖公司名義標得 本件浚渫工程後,身兼現場工地負責人,即應由其製作前開 公共工程施工日誌。而前開工程契約書、施工補充說明書及 營造業法,並未規範前開公共工程施工日誌需專任工程人員 核章,惟許清波誤認需有專任工程人員核章,竟基於偽造印 文之犯意,於100 年11月8 日前某日,未經過林桂聖之同意 或授權,利用不知情之刻印店家偽造「專任工程人員林桂聖 」之印章1 枚後,接續於100 年11月8 日至101 年1 月21日 ,蓋印於附表二所示之公共工程施工日誌共75份上,而偽造



「專任工程人員林桂聖」印文共75枚(偽造之印文所在欄位 、數量、填報日期、卷證出處均詳如附表二所示),足生損 害於林桂聖本人。
㈤臺水公司第一區管理處於101 年6 月間辦理「基隆─汐止遠 東經貿園區送水管線㈠」採購案,預算金額為12,330,993元 ,並經該處經理李嘉榮於101 年6 月6 日將底價核定為12,2 00,000元,嗣辦理第1 次招標之結果為流標(僅金義春公司 1 家廠商投標),經該處發包中心於101 年6 月10日簽請辦 理第2 次招標,並沿用第1 次招標所核定之底價,該簽呈於 101 年6 月11日經李嘉榮批示核准後,即續行辦理第2 次招 標,並於101 年6 月12日下午2 時於該處會議室開標。惟第 2 次招標仍僅有金義春公司投標,該標單標價為12,300,000 元,高於底價未能得標,而金義春公司到場參與開標之代表 許清波,亦表示不願減價,並當場將押標金領回。開標主持 人即發包中心主管王萬益即宣布本採購案保留決標,並向李 嘉榮報告上情。李嘉榮聽聞後旋要求練鐵曈許清波聯繫, 並於言談間不經意提及金義春公司之標價與底價只差10萬元 之事實,使練鐵曈因而知悉本件採購案之底價金額。練鐵曈 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3 項之規定,底價於開標後至決 標前,應予保密,而本採購案尚在保留決標階段尚未決標, 亦非廢標,竟基於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之犯意,於101 年6 月12日下午2 時48分,以其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 0000號,撥打許清波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 勸說許清波減價並告知金義春公司之標價與底價僅差10萬元 之事實(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使許清波 知悉本件採購案之底價,而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 ㈥許清波何淑嬪為確保下列①至③所示臺水公司第一區管理 處所辦理之採購案均有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以順利開標 、決標,並由金義春公司取得各該採購案之工程承攬,竟共 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之犯意聯絡,3 度向無參標意願之 致億公司負責人林息同、旭乙公司實際負責人李水木商借此 2 公司之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詎林息同李水木亦分別基 於影響採購結果之犯意,容許並將致億公司、旭乙公司之證 件交予許清波何淑嬪借用參與投標,其等所為詳如下述: ①臺水公司第一區管理處於101 年6 月間辦理「基隆市○○路 ○○○街○○○路00號管線抽換工程(含華新二路)」採購 案,因許清波有意由金義春公司得標承攬該項工程,即於10 1 年6 月15日早上9 時9 分、10分許,以其持用之行動電話 門號0000000000號向李水木林息同聯繫借用旭乙公司、致 億公司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之事宜(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三編



號4、5所示),林息同李水木亦答允出借牌照。其後, 許清波林息同李水木取得致億公司、旭乙公司之相關證 件,並指示何淑嬪製作金義春公司、致億公司、旭乙公司之 投標文件並準備3 家公司之押標金,嗣由許清波決定標價( 金義春公司、致億公司、旭乙公司之標價依序為13,300,000 、13,370,000、13,380,000元)。嗣本件採購案於101 年6 月18日下午2 時,在臺水公司第一區管理處會議室舉行第1 次開標,致億公司、旭乙公司均未派員到場,僅金義春公司 由許清波到場參與開標,惟本件採購案尚有隆利水電工程有 限公司(址設基隆市○○街0 巷0 號1 樓,下稱隆利公司) 、延平水電行(遭認定資格不符)、榮平企業有限公司參與 該次投標,因隆利公司之標價僅為13,260,000元,為所有投 標者中出價最低,且低於底價13,300,000元,故本件採購案 即由隆利公司得標。
②臺水公司第一區管理處於101 年6 月間辦理「二坪送中幅送 水管汰換工程㈡」採購案,因許清波有意由金義春公司得標 承攬該項工程,即於101 年6 月26日下午6 時15分、6 月27 日下午4 時0 分及6 分、6 時33分、6 月28日下午5 時58分 許,以其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向林息同、李水 木聯繫借用致億公司、旭乙公司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之事宜 (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三編號至所示),且代價為各給付 6 萬元之報酬,林息同李水木亦答允出借牌照。其後,許 清波向林息同李水木取得致億公司、旭乙公司之相關證件 及支付前開酬金,並指示何淑嬪製作金義春公司、致億公司 、旭乙公司之投標文件並準備3 家公司之押標金,嗣由許清 波決定標價(金義春公司、致億公司、旭乙公司之標價依序 為10,795,000、10,810,000元、10,817,000元)。嗣本件採 購案於101 年6 月29日上午10時30分,在臺水公司第一區管 理處會議室舉行第1 次開標,致億公司、旭乙公司均未派員 到場,僅金義春公司由許清波到場參與開標,惟本件採購案 尚有順盛工程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街00○0 號 1 樓,下稱順盛公司)參與該次投標,且因順盛公司之標價 僅為10,230,000元,為所有投標者中出價最低,且在核定底 價10,800,000元之內,惟上級機關尚未核定本件採購案之工 程經費,主標人宣佈本案保留決標,嗣上級機關核定工程經 費後,主標人復於101 年8 月3 日上午9 時宣布由順盛公司 得標。
③臺水公司第一區管理處於101 年7 月間辦理「萬里區北基及 港西管線抽換工程」採購案,因許清波有意由金義春公司得 標承攬該項工程,即於101 年7 月3 日下午1 時27分、1 時



38分、2 時8 分許,以其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 向李水木林息同聯繫借用旭乙公司、致億公司名義及證件 參加投標之事宜(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三編號至所示), 林息同李水木亦答允出借牌照。其後,許清波林息同李水木取得致億公司、旭乙公司之相關證件,並指示何淑嬪 製作金義春公司、致億公司、旭乙公司之投標文件並準備3 家公司之押標金,嗣由許清波決定標價(金義春公司、致億 公司、旭乙公司之標價依序為10,650,000、10,720,000、10 ,710,000元)。嗣本件採購案於101 年7 月4 日下午2 時, 在臺水公司第一區管理處會議室舉行第1 次開標,此次僅有 上開3 家公司投標,以金義春公司之標價最低,但此標價高 於底價,故經優先減價後,金義春公司以10,600,000元得標 ,惟上級機關尚未核定本件採購案之工程經費,主標人宣佈 本案保留決標,嗣上級機關核定工程經費後,主標人復於10 1 年8 月16日下午2 時宣布由金義春公司得標。 ㈦案經法務部廉政署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基隆 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
㈠被告之供述:
①被告兼金義春公司代表人何淑嬪於法務部廉政署廉政官偵詢 (下稱偵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訊(下稱 偵訊)時之供述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②被告兼金義春公司實際負責人許清波於偵詢、偵訊時之供述 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③被告兼長霖公司實際負責人曾漢長於偵詢、偵訊時之供述及 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④被告長霖公司代表人郭燕玲於偵詢、偵訊及於本院審理時之 供述。
⑤被告練鐵曈於偵詢、偵訊時之供述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⑥被告鄭宏偉於偵詢、偵訊時之供述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⑦被告兼致億公司代表人林息同於偵詢、偵訊時之供述及於本 院審理時之自白。
⑧被告兼旭乙公司實際負責人李水木於偵詢、偵訊時之供述及 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⑨被告旭乙公司代表人鄭淑吟於本院審理時之供述。 ㈡證人之證述:
①證人莊清基於偵詢時之證述。
②證人即長霖公司前工程師林桂聖於偵詢、偵訊時之證述。 ③證人即臺水公司第一區管理處新山給水廠水源工程員呂坤雄 於偵詢、偵訊時之證述。




④證人即明昱公司品管員游文娟於偵詢、偵訊時之證述。 ⑤證人即臺水公司第一區管理處新山給水廠廠長彭南弘於偵詢 、偵訊時之證述。
⑥證人即廣柏公司實際負責人張淑鈴於偵詢、偵訊時之證述。 ⑦證人即國際土石方公司行政人員丁韋文於偵詢、偵訊時之證 述。
⑧證人即廣柏公司行政人員管秋珍於偵詢、偵訊時之證述。 ⑨證人即代辦清運土石方之業者潘睿安於偵詢、偵訊時之證述 。
⑩證人即代辦清運土石方之業者黃昱文於偵詢、偵訊時之證述 。
⑪證人即富芳公司董事吳家禕於偵詢、偵訊時之證述。 ⑫證人即西勢水庫工程現場雜務工人詹瑛瑞於偵詢、偵訊時之 證述。
⑬證人即國際土石方公司負責人周國淵於偵詢、偵訊時之證述 。
⑭證人即運送土石方之司機陳讚棠於偵詢、偵訊時之證述。 ⑮證人即運送土石方之司機俞宏徽於偵詢、偵訊時之證述。 ⑯證人即運送土石方之司機林益芳於偵詢、偵訊時之證述。 ⑰證人即運送土石方之司機吳銀河於偵詢、偵訊時之證述。 ⑱證人即運送土石方之司機方金富於偵詢、偵訊時之證述。 ⑲證人即明昱公司實際負責人吳育奇於偵詢、偵訊時之證述。 ⑳證人即西勢水庫工程現場臨時工陳文華於偵詢時之證述。 ㉑證人即臺水公司第一區管理處發包中心主管兼經辦王萬益於 偵詢、偵訊時之證述。
㉒證人即臺水公司第一區管理處經理李嘉榮於偵詢、偵訊時之 證述。
㉓證人即隆利公司代表人游鐘隆於偵詢、偵訊時之證述。 ㈢文書證據:
①長霖公司100 年11月7 日出具之授權委託書影本(委託被告 許清波代表出席本件浚渫工程標案之開標、決標)1 紙。 ②臺水公司第一區管理處100年10月24日台水一工字第0000000 0000號函附採購公告1份。
③長霖公司之彰化銀行基隆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封 面及給付金義春公司費用估算資料。
④臺水公司第一區管理處辦理本件浚渫工程採購案之投標廠商 參與開標( 比價) 簽到表、公文簽辦單、詳細表(就本件浚 渫工程各施工項目所計算之數量、單價及複價)、投標標價 清單、繳納押標金清單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臺灣土地銀行 、合作金庫銀行支票影本3 紙、工程繳納履約保證金清單(



決標)、工程契約書、施工補充說明書、開標決標紀錄、發 包工程部分估驗計價單、估驗與傳票資料、第1 次估驗之手 記資料影本。
⑤如附表二所示本件浚渫工程施工日誌影本共75張。 ⑥長霖公司工程款匯款申請單、公司登記資料、綜合營造業登 記證書(營造業等級:甲等)、加入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 業同業工會甲等會員證書。
⑦長霖公司三聯式統一發票紀錄(發票編號AH00000000,為本 件浚渫工程第1 次估驗款、金額8,720,952 元、營業稅436, 048 元、總計9,157,000 元)。
⑧本件浚渫工程手記之下包廠商發票號碼明細、湧立公司簽發 予被告何淑嬪之支出發票清單。
⑨長霖公司本件浚渫工程數量計算式、工期計算表影本。 ⑩臺水公司第一區管理處101 年11月29日台水一政字第000000 00000 號函附該處「100 年度西勢水庫浚渫工程設計、監造 委託技術服務案」(案號:100104號)及「100 年度西勢水 庫浚渫工程案」(案號:100243號)相關公文函稿及付款憑 證等資料影本。
⑪本院101 年聲搜字第656 號搜索票8 張、法務部廉政署101 年11月15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受搜索人:被告何淑嬪、被告長霖公司代表人郭燕玲及證 人張淑鈴、管秋珍、周國淵)。
⑫法務部廉政署肅貪組101 年3 月5 日至19日勘驗紀錄(勘驗 臺水公司第一區管理處新山給水廠所屬西勢水庫大門監視器 ,100 年11月18日、24日至30日、同年12月6 日至10日、16 日至29日、101 年1 月7 日至12日共計33個工作日之監視錄 影光碟)。
⑬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 年3 月3 日刑研字第00000000 00號函「車牌辨識系統」辨識長霖公司提報運送土石方之砂 石車(車號000-00號、531-M5、755-HK號、192-GP號、307- GU號)車行紀錄資料。
⑭如附表一所示本件浚渫工程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影 本共26紙。
⑮證人方金富之駕照影本1 張暨砂石車車號000-00號、57-RN 號行照影本2 張。
⑯證人俞宏徽之駕照影本1 張暨砂石車車號000-00號、99-AM 號行照影本2 張。
⑰證人林益芳之駕照影本1 張及砂石車車號000-00號、89-KV 號行照影本2 張。
⑱證人陳讚棠之駕照影本1 張及砂石車車號000-00號、42-RN



號行照影本2 張。
⑲證人吳銀河之駕照影本1 張及砂石車車號000-00號、95-PM 號行照影本2 張。
⑳臺水公司第一區管理處辦理本件浚渫工程設計、監造委託技 術服務採購案之開標紀錄(明昱公司得標)、議價決標紀錄 影本各1 紙。
㉑明昱公司本件浚渫工程之監造報表。
㉒臺水公司第一區管理處100 年11月28日台水一操字第000000 00000 號函(長霖公司剩餘土石方委由廣柏公司處理同意備 查)。
㉓臺水公司第一區管理處100 年11月28日台水一操字第000000 00000 號函(長霖公司剩餘土石方委由國際土石方公司處理 同意備查)。
㉔國際土資場案件管制表。
㉕廣柏土石方資源堆置及營建混合物處理場101 年1 月11日收 容完成證明書。
㉖明昱公司100 年11月30日、12月24日及29日、101 年1 月10 日本件浚渫工程之勾稽資料。
㉗國際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100 年12月24日收容完成證明書 。
㉘明昱公司100 年11月、12月、101 年1 月本件浚渫工程申報 內容查詢(廣柏土石方資源堆置及營建混合物處理場部分) 。
㉙明昱公司100 年12月本件浚渫工程之工程申報內容查詢(國 際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
㉚臺水公司第一區管理處102 年4 月11日台水一政字第000000 0000號函附該處辦理「基隆- 汐止遠東經貿園區送水管線㈠ 」採購發包作業相關資料(含公開招標公告、工務課發包中 心101 年6 月5 日公文便箋、標封收件登記表、101年6 月6 日所查詢之電子領標紀錄表、101 年6 月10日開標流標紀錄 、工程採購預估底價封、工程採購底價表、預估底價分析表 、工務課發包中心101 年6 月12日公文便箋、101 年6 月12 日開標紀錄、投標廠商參與開標〈比價〉簽到表、投標廠商 資格審查表、金義春公司委任許清波代理之授權書、標單封 、標封、繳納押標金清單影本、發還押標金申請書、合作金 庫基隆分行支票影本〈票號:AZ0000000 ,發票日期101 年 6 月5 日,71萬元〉、投標標價清單、比〈減〉價單、總表 〈標單〉、詳細價目表〈標單〉、資源統計表〈標單〉、金 義春公司繳納工程履約保證金決標清單、101 年6 月13日開 標決標紀錄、工程開標結果請核單、發包中心101 年6 月14



日以台水一工字第00000000000 號發函金義春公司函文、決 標公告)。
㉛臺水公司第一區管理處組織職掌圖。
㉜本院101 年聲監字第234 號、670 號通訊監察書(對象:被 告許清波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 ㉝被告許清波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 (101 年6 月12日下午2 時48分與被告練鐵曈之通話內容, 詳如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
㉞致億公司之臺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營利事 業登記、經濟部核發執照、基隆市政府自來水管承裝商營業 許可證書、經濟部商業司查詢致億公司資料明細、甲等自來 水管承裝商承辦工程手冊影本各1份。
㉟旭乙公司臺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商工登記 資料公示查詢明細、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承辦工程手冊影本 各1份。
㊱金義春公司、致億公司、旭乙公司、榮平公司、隆利公司各 投標「基隆市○○路○○○街○○○路00號管線抽換工程( 含華新二路)」採購案之標封、標單封、投標廠商資格審查 表、投標標價清單、比(減)價單、總表(標單)、詳細價 目表(標單)、資源統計表(標單)。
㊲延平水電行投標「基隆市○○路○○○街○○○路00號管線 抽換工程(含華新二路)」採購案之標封、投標廠商資格審 查表。
㊳臺水公司第一區管理處辦理「基隆市○○路○○○街○○○ 路00號管線抽換工程(含華新二路)」採購案之公開招標公 告、工務課發包中心101 年6 月22日公文便箋、工程採購底 價表、發包預估底價分析表、工程採購預估底價封、101 年 6 月18日開標決標紀錄、投標廠商參與開標(比價)簽到表 、投標標價清單、工程繳納押標金決標清單、金義春公司繳 納押標金之支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票號:AZ0000000 號 ,面額60萬元)、旭乙公司繳納押標金之支票(上海商業儲 蓄銀行基隆分行,票號:KLA0000000號,面額60萬元)、致 億公司繳納押標金之支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票號:AZ00 00000 、AZ0000000 號,面額各30萬元)、發還押標金申請 書(榮平公司、隆利公司、旭乙公司、致億公司、金義春公 司)、切結書(金義春公司、隆利公司)、工程開標結果請 核單、隆利公司繳納工程履約保證金決標清單、工務課發包 中心101 年6 月18日以台水一工字第00000000000 號發函隆 利公司函文、決標公告。
㊴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基隆分行102 年4 月9 日函覆法務部廉政



署「基隆市○○路○○○街○○○路00號管線抽換工程(含 華新二路)」採購案投標廠商金義春公司、致億公司繳納押 標金之支票正反面影本(背面蓋有臺水公司第一區管理處當 場退還押標金專用章)、相關存款憑條及旭乙公司、致億公 司、金義春公司之開戶建檔登錄單、帳務資料查詢單、歷史 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單。
㊵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基隆分行102 年4 月8 日上基隆字第0000 000000號函附KLA0000000號支票票據正反面影本、票據申請 人支付轉帳傳票、開戶基本資料、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自10 1 年5 月1 日起至7月31日止之交易明細、提示人名稱。 ㊶臺水公司第一區管理處辦理「二坪送中幅送水管汰換工程㈡ 」採購案之公開招標公告、工務課發包中心101 年6 月27日 公文便箋、工程採購底價表、發包預估底價分析表、工程採 購預估底價封、101 年6 月29日開標決標紀錄、投標廠商參 與開標(比價)簽到表、投標標價清單、工程繳納押標金保 留清單、金義春公司繳納押標金之支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票號:AZ0000000 號,面額48萬元)、旭乙公司繳納押標 金之支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票號:AZ0000000 號,面額 51萬元)、致億公司繳納押標金之支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票號:AZ0000000 號,面額180 萬元)、發還押標金申請

1/5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致億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伯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義春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盛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霖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平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旭乙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