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69號
CYDV,104,補,69,2015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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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9號
原   告 林木生
訴訟代理人 林倩夷律師
被   告 何文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原告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本院101年度司執字
第39559號強制執行事件對執行債務人林振成就坐落嘉義縣竹崎
鄉○○段00地號土地上如嘉義縣竹崎地政事務所民國100年4月26
日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E1、E2、E3、E4、E5及E6部分面積共計3,
964.53平方公尺之地上物移除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576,945元(計算方式:3,964.53㎡
×650元=2,576,94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26,5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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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