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63號
CYDV,104,補,63,2015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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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3號
原   告 吳黃富美
訴訟代理人 吳宛臻
被   告 吳佩柔
被   告 吳昀庭
被 告 兼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陳秋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房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主張被告應將坐落嘉義市○○○段000000
地號土地及同地段2117建號房屋(門牌號碼為嘉義市○○路 000
巷00號)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依原告提出前揭土地之土地
登記謄本記載,該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6
,600元,本院復依職權函詢上開建物104年度之課稅現值為160,7
00元,有嘉義市政府稅務局104年2月17日嘉市稅房字第10470023
07號函在卷可稽。故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1,604,900元
(87㎡×16,600元/㎡+160,700=1,604,900 ),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6,9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提出抗
告;關於命繳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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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