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0號
原 告 三五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被 告 嘉義巿政府消防局
法定代理人 蘇耀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9,995元,應徵得第
一審裁判費18,424元(以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準),扣除聲請
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外,尚應補繳17,9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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