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55號
CYDV,104,補,55,2015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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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5號     
原   告 許淑珠 
被   告 劉山煌 
被   告 劉水森 
被   告 劉正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山煌劉水森劉正雄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902,400 元【註:本件依原證三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
複丈成果圖所示,被告劉山煌部分,使用面積0.0701公頃;被告
劉正雄部分,使用面積0.0182公頃;被告劉水森部分,使用面積
0.0024公頃。合計使用面積0.0907公頃即907 平方公尺。嘉義縣
民雄鄉○○○段000 地號之土地公告現值3,200 元/ 平方公尺,
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02,400 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29,8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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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