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5號
聲 請 人 羅中林
代 理 人 林宜樺
相 對 人 羅梅方
關 係 人 謝素娥
謝國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羅梅方(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羅中林(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羅梅方之監護人。指定謝國清(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羅梅方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羅梅方因智能不足,經鑑定為重度智 能障礙,自民國101年10月24日起由聲請人即大哥羅中林將 相對人安置於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嘉義教區附設嘉義縣私立敏 道家園列為長期服務對象,因相對人不能辨識意思表示之效 果,且考量父親已歿,母親長期未盡教導及照顧之職責,其 他親屬又無能力可予奧援,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110條、 第111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規定,請求裁定宣告相對人 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暨指 定謝國清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據提出戶籍謄本、中華民 國身心障礙手冊、家族系統圖為憑;又經本院審驗相對人之 精神及心智狀況,在鑑定人面前就下列事項詢問相對人,相 對人回答:「(名字?)羅梅方。」、「(生日?)搖頭。 」、「(母親名字?)搖頭。」、「(父親名字?)搖頭。 」、「(聲請人是何人?)我哥哥,羅中林。」、「(關係 人謝國清是何人?)舅舅。」、「(舅舅名字?)搖頭。」 、「(之前有無就學?)有。」、「(唸那裡?)嘉義。」 、「(住何處?)起床。」、「(有無其他兄姐?)姐姐。 」、「(名字?)羅燕卿。」、「(這是何處?)搖頭。」 、「(現在是白天或晚上?)晚上。」等語,並斟酌戴德森 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精神科主治醫師趙星豪所為之 鑑定結果,認相對人自幼生長發育遲緩,並領有重度智能不 足之身心障礙手冊,在鑑定時相對人意識清醒,但態度被動 退縮,言語表達含糊且內容貧乏,許多問題均回答不知道, 有明顯認知功能障礙,相對人之簡易智力評量結果顯示其至 少達到重度智能不足之程度,相對人之記憶力、計算能力、 抽象思考及判斷能力均不佳,生活亦需他人協助照顧料理,
根據相對人之病史描述及臨床鑑定結果,相對人雖能受意思 表示及為意思表示,但已無法辨識意思表示之效果等語,此 有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 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目前與受監護宣告之人羅梅方關係較為密切之親屬,為其母 親即關係人謝素娥、大哥即聲請人與大姐羅燕卿,其父親已 死亡,平常係由聲請人為其安排日常生活事務,關係人謝素 娥未與受監護宣告之人羅梅方同住,大姐則已出嫁,並育有 子女,亦未參與處理受監護宣告之人羅梅方之事務,故目前 實際處理受監護宣告之人羅梅方事務者為聲請人,聲請人於 本院勘驗時表明並出具同意書同意擔任受監護宣告之人羅梅 方之監護人,關係人謝素娥亦出具同意書同意由聲請人擔任 監護人;關係人謝國清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羅梅方之舅舅,聲 請人及關係人謝素娥均同意由關係人謝國清擔任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關係人謝國清於勘驗時表明並出具同意書同意 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衡之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羅梅方胞兄,與受監護宣告之人羅梅方關係密切,平日負責 照顧受監護宣告之人羅梅方,且年僅39歲,應有能力擔任受 監護宣告之人羅梅方之監護人,而關係人謝國清為受監護宣 告之人羅梅方舅舅,與受監護宣告之人羅梅方關係亦極為密 切,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羅梅方財務狀況應有所知,亦同意 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本院審酌上情後,認由聲請人 羅中林任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羅梅方之最佳利益, 爰選定聲請人羅中林為其監護人,而關係人謝國清係受監護 宣告之人羅梅方舅舅,既瞭解其財務狀況,又同意擔任會同 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爰指定其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