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救字第9號
聲 請 人 游雪韎
法定代理人 蔡秀芬
相 對 人 游進輝
方源昌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否認推定生父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否認推定生父等 事件,聲請人因經濟拮据,目前實無資力支出該訴訟費用, 而本案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准予扶助,為 此,爰依據法律扶助法第62條等規定,聲請鈞院裁定准予訴 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 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 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本件兩造間請求否認推定生父等事件,聲請人業已具 狀提出聲請,並經本院以104 年度家調字第66號受理在案。 又查本案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准予扶助, 有聲請人所提出之案件概述單、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 義分會審查表附卷可稽。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法 律扶助法第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菀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