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勞小上字,104年度,1號
CYDV,104,勞小上,1,2015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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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小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嘉南傳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榮和
被上訴人  陳奇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
25日本院朴子簡易庭103年度朴勞小字第6號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所謂判決違背法令,乃指判決不適用法規 或適用不當,或有民事訴訟法第469 條所列第1款至第5款事 由時,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68條、第469條第1款至5款、第44 4條第1項前段甚明。而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民事訴訟法第 468條規定,以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 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狀應有具體之指摘,表 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可認 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 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 司法院解釋或最高法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解釋或判例之字 號或其內容,如以民事訴訟法第469 條第1款至第5款所列情 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 。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開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顯 與上開法條規定不相合時,難認為已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即不合法。二、上訴意旨略以:本件勞動契約係論件計酬,未達基本件數27 00件,不得請領基本工資,是屬部分工時,且被上訴人請求 之金額應扣除法律上被保險自付額勞保費、全民健康自付額 、上班未請假曠職違約金、未請假薪資等語。
三、經查,上訴人前開所陳之上訴理由,並未具體指出原審判決 有如何違背法令情事,亦未指明原審判決所違反之法令條項 或其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有何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自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揆諸首揭說明,其上訴難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末按於小額訴訟之上訴程序,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 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3



2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上訴裁判費為新臺幣1,500元,應由 上訴人負擔,爰併予確定。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1項、第2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保郎
法 官 陳卿和
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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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南傳銷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