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547號
CYDV,103,訴,547,2015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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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沈勝力
      沈明儒
      沈勝凱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祭祀公業沈保生
法定代理人 沈長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4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298,020元【計算方式:(161
.11㎡+9.94㎡+106.14㎡+22.63㎡=299.82㎡)×11,000元=
3,298,0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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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