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3年度,27號
CYDV,103,勞訴,27,20150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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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唐榮彬
      王漢滄
      王錫章
      林大煌
      楊應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4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53,731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6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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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