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唐榮彬
王漢滄
王錫章
林大煌
楊應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4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53,731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6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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