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02年度,15號
CYDV,102,保險,15,20150206,6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保險字第15號     
上 訴 人 易逢源 
訴訟代理人 陳錦珠 
被上訴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訴訟代理人 許崑寶 
      朱俊旻 
      蔡淑文律師
複代理人  陳禹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
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409,500 元(註:4,007,500 元-2,598,000 元=
1,409,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4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