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保險字第15號
上 訴 人 易逢源
訴訟代理人 陳錦珠
被上訴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訴訟代理人 許崑寶
朱俊旻
蔡淑文律師
複代理人 陳禹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
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409,500 元(註:4,007,500 元-2,598,000 元=
1,409,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4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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