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9號原 告 羅娜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聖名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律師複代理人 林雅儒律師被 告 交通部觀光局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張振乾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律師參 加 人 青境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大元訴訟代理人 吳柏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3月19日下午4時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 黃立昌本件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古紘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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