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2年度,9號
NTDV,102,建,9,2015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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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9號
原   告 羅娜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聖名
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律師
複代理人  林雅儒律師
被   告 交通部觀光局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振乾
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律師
參 加 人 青境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大元
訴訟代理人 吳柏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3月19日下午4時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 黃立昌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古紘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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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青境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羅娜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