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41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振基
選任辯護人 李榮鴻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3 年度偵字第26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振基自民國壹佰零肆年貳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 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或第101 條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 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 月,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前段、第5 項後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吳振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 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雖坦承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部分犯行,但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部分否認犯行 ,然依證人陳美菱、梁方銘、洪成旭、徐億裕之證述及卷內 證據,認被告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販 賣第一級毒品罪、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轉讓禁藥罪嫌疑重大 ,且被告供述與證人證述多有矛盾不和,有勾串證人之虞, 且其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於民國103 年9 月15日予以執行羈押,並於103 年12月15日延長羈押在案。三、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認本件雖已第一審辯論終結並宣判,然 本案尚未確定,本案仍待繼續審理甚或執行,且被告所犯為 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經本院判決定應執行刑 為有期徒刑15年8 月,刑期甚長,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 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倘 一般正常之人,依其合理判斷,可認為該犯重罪嫌疑重大之 人具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9 8 號裁定意旨參照),仍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仍有逃亡之虞 ,為確保將來審判或執行之程序順利進行,仍有羈押必要, 應自104 年2 月15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丁婉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緗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