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4年度,125號
TNEV,104,南簡,125,2015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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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25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秀滿
上列原告與被告成功大廈管理委員會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壹拾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 命令,並經本院以103年度司促字第27819號准許在案,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52 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1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並提出準備書狀正本、繕本各1份,逾期 未補繳上揭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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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