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3年度,1305號
TNEV,103,南簡,1305,20150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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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南簡字第130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
被   告 高煜傑即高嘉木之繼承人
      高語彤即高嘉木之繼承人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素娥即高嘉木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
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高嘉木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壹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陸仟壹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貳佰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高嘉木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訴外人高嘉木前向原告申辦國際信用卡,其依約即得於信用 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消費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按週年利率20% 計算之利息。詎高嘉木迄至民國103年6月24日止尚積欠新臺 幣(下同)294,125元未為清償(其中本金為86,102元、利 息為208,023元),屢經催討,仍未還款,而高嘉木業於97 年2月11日死亡,被告為其繼承人,且被告黃素娥已向本院 聲請限定繼承,則被告自應以繼承被繼承人高嘉木之遺產範 圍為限,就高嘉木上揭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該信 用卡約定條款、限定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 所示等語。
二、被告則以:伊業已聲請限定繼承,對原告主張伊應於繼承被 繼承人高嘉木之遺產範圍內清償債務並無意見等語,資為抗 辯。
三、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台新銀行 新光三越信用卡專用申請書暨約定條款、客戶帳務查詢資料 、訴外人高嘉木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本院家事法庭10 3年7月28日南院崑家儒97年度繼字第956號函、被告之戶籍 謄本等件為證(見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1161號卷第5至12



頁)。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高嘉木之 遺產範圍內清償債務並無意見,是本院綜合上開事證調查之 結果,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可信。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 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 約定利率,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 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 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 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 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復為民法第1148條、 第1153條第1項所明定。本件被繼承人高嘉木於97年2月11日 死亡,其積欠原告之信用卡帳款,性質上並非一身專屬債務 ,而被告為高嘉木之繼承人,未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且被 告黃素娥業已聲請限定繼承等情,亦有本院家事法庭103年7 月28日南院崑家儒97年度繼字第956號函、高嘉木之繼承系 統表、本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索引卡查詢、被 告於本院104年1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提出之陳報狀在卷可佐 (見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1161號卷第10、12頁及本院卷第 20、21、25至27頁),則揆諸前開條文規定,被告依法應繼 承高嘉木對原告之債務全額,惟被告得僅以繼承高嘉木遺產 之範圍內為限度,負連帶償還之責,故原告請求被告就上開 債務於繼承高嘉木之遺產範圍內負擔連帶清償責任,即屬有 據,應予准許。
五、再按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 訟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此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及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 件除原告支出第一審裁判費用3,200元外,兩造並無其餘費 用支出,是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200元,且應由敗訴之 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高嘉木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之。又本 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之簡易 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 規定,應依職權就原告勝訴部分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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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