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勞小字,103年度,8號
TNEV,103,南勞小,8,201502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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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勞小字第8號
原   告 洪淑貞
被   告 中華民國國際城市文化交流協會
法定代理人 闕淑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津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7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原告洪淑真」記載均應更正為「原告洪淑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載及誤算,業 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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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