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3年度,1462號
TPBA,103,訴,1462,20150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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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62號
原 告 秦楊英
      秦朝平
      秦淑芳
      秦朝益
      秦朝宗
      秦朝仁
      秦豪志
      秦素娥
      秦楷晴
      秦淑真
      秦淑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依齡律師
 范世琦律師
被 告 行政院
代 表 人 毛治國(院長)
訴訟代理人 許嘉文
 張倩維
輔助參加人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市長)
訴訟代理人 康斐斌
 葉香君
 蔡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業經本院於104 年
1 月28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林玫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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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