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62號原 告 秦楊英 秦朝平 秦淑芳 秦朝益 秦朝宗 秦朝仁 秦豪志 秦素娥 秦楷晴 秦淑真 秦淑蓮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依齡律師 范世琦律師被 告 行政院代 表 人 毛治國(院長)訴訟代理人 許嘉文 張倩維輔助參加人 臺北市政府代 表 人 柯文哲(市長)訴訟代理人 康斐斌 葉香君 蔡雅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業經本院於104 年1 月28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林玫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子嵐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