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4年度,60號
TPEV,104,北補,60,2015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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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60號
原   告 萬事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學道
原   告 鄭明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柏豪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萬柒
仟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
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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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事成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