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4年度,456號
TPEV,104,北小,456,2015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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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456號
原   告 萬事盛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學道 
原   告 梁榮華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廖邦勛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廖邦勛之年籍、身份證字號、正確送達住址及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應按應 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又起訴,應以訴狀表 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 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法定必備之 程式,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第 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 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廖邦勛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雖以 「廖邦勛」為被告,惟未提出年籍、身份證字號及正確送達 住址,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如未補正,即駁 回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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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事盛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